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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17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1:
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中期初期未期
茄果类元/亩1000810720大棚栽培、反季节菜在此标准上提高20%.
根茎类元/亩860760720 架菜类元/亩950760720 冷食瓜类元/亩1000860760 水生菜类元/亩1000900760 叶菜类元/亩1000 2、棉、粮、油类: 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中期初期未期 棉元/亩860570480 粮元/亩780530 油元/亩570520 绿肥元/亩430240480 药材由行业部门认定 3、茶、桑、竹类: 品种单位新建园3-6年7年以上说明 茶元/亩300045006000 桑元/株101530 毛竹元/支20cm以下20-30cm30cm以上以地上高度1.2M处的围长为准。 10——2020——3035 其它竹元/亩5901500按用途定价,如笋用竹价格上浮20%;架竹按表中价格补偿。 4、果树及其它类 品种单位新植3-6年7-10年11年以上说明
果树元/株20504070密植型果树,如葡萄等,按当年市场购买价格补偿。
杂灌木丛元/亩400
芦苇元/亩400
绿篱元/米35
5、树木类
类别单位直径5-8cm直径9-12cm直径13-16cm直径17cm以上说明
常绿树元/株25——4045——6065——8085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落叶树元/株20——3540——5560——7580
6、苗圃和花卉类
类别单位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其它说明
固定苗圃元/亩50001500011000130005000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3年以上。
临时苗圃元/亩25007500550080002500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满3年。
7、养殖水面:
品种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精养鱼池元/亩1100藕类按3000元/亩计算;套养鱼类按一般鱼池另行补偿。
一般鱼池元/亩850
自然湖面元/亩450
鱼苗种池元/亩1400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类型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砖窖元/M360废窖按同类型、同规格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土窖元/M320
缸窖元/个40
2、坟墓:
类型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土葬元/个1200该标准为提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含骨灰墓、1990年以前土葬的坟墓、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土葬的坟墓。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就地深埋,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骨灰缸(盒)元/个1000
其它安葬元/个200不属于上述补偿范围的坟墓。
3、猪圈、牛棚、厕所
类别单位全部砖墙部分砖墙或半头砖墙壁简易说明
有顶棚元/M21008030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按此标准补偿;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此标准的50%补偿。
无顶棚元/M2604020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檐高2.2M以上的按结构、成色补偿
4、水井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有水水井、有水泥台面元/个840有抽水泵的另增加150元。
无水水井元/个140
5、大棚、菜(鱼)棚: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大棚元/M220钢架
大棚元/M28木、竹架
护菜(鱼)棚元/M2140砖混(有围护墙) 护菜(鱼)棚元/M2100砖木(有围护墙) 简易护菜(鱼)棚元/M224 菜架根0.4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自装水、电表元/个 按报装价补偿 鱼塘挖工费元/亩2400指水面面积 排灌沟渠元/M3 按当年工程定额补偿 沼气池元/M31500 青苗温床元/M330室外部分 毛石干砌护坡元/M399 25#混合砂浆护坡元/M3157 围墙12cm元/M224 围墙18cm元/M236 围墙24cm元/M247 围墙36cm元/M272 水泥砂浆台阶元/M243 混凝土明沟元/M27 砖砌明沟元/M3166 混凝土散水坡元/M218 砖砌散水坡元/M218
室外地平元/M211
碎石路元/M238
沥青路元/M251
水泥混凝土路元/M261
石灰煤渣路元/M223
注:
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附2:
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中期初期未期
茄果类元/亩890720640大棚栽培、反季节菜在此标准上提高20%.
根茎类元/亩770680640
架菜类元/亩850680650
冷食瓜类元/亩890770680
水生菜类元/亩890800680
叶菜类元/亩960
2、棉、粮、油类:
种类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中期初期未期
棉元/亩720400480
粮元/亩650400
油元/亩480400
绿肥元/亩360200400
药材由行业部门认定
3、茶、桑、竹类:
品种单位新建园3-6年7年以上说明
茶元/亩270040005400
桑元/株101530
毛竹元/支20cm以下20-30cm30cm以上以地上高度1.2M处的围长为准。
10——2020——3035
其它竹元/亩5401300按用途定价,如笋用竹价格上浮20%;架竹按表中价格补偿。各区物价局。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4、果树及其它类
品种单位新植3-6年7-10年11年以上说明
果树元/株20503025密植型果树,如葡萄等,按当年市场购买价格补偿。
杂灌木丛元/亩400
芦苇元/亩400
绿篱元/米35
5、树木类
类别单位直径5-8cm直径9-12cm直径13-16cm直径17cm以上说明
常绿树元/株25——4045——6065——8085直径以地面高度1.2M处为准,5CM以下常绿树1600元/亩,落叶树1400元/亩;对自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偿。
落叶树元/株20——3540——5560——7580
6、苗圃和花卉类
类别单位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花卉其它说明
固定苗圃元/亩50001500011000130005000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3年以上。
临时苗圃元/亩25007500550080002500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满3年。
7、养殖水面:
品种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精养鱼池元/亩1100藕类按800——2000元/亩计算;套养鱼类按一般鱼池另行补偿。
一般鱼池元/亩850
自然湖面元/亩300
鱼苗种池元/亩1400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类型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砖窖元/M340废窖按同类型、同规格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土窖元/M310
缸窖元/个30
2、坟墓:
类型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土葬元/个500该标准为提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含骨灰墓、1990年以前土葬的坟墓、符合少数民族政策土葬的坟墓。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就地深埋,费用由用地
单位支付。
骨灰缸(盒)元/个400
其它安葬元/个200不属于上述补偿范围的坟墓。
3、猪圈、牛棚、厕所
类别单位全部砖墙部分砖墙或半头砖墙壁简易说明
有顶棚元/M2503015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按此标准补偿;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此标准的50%补偿。
无顶棚元/M2302017
檐高2.2M以上的按结构、成色补偿
4、水井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有水水井、有水泥台面元/个840有抽水泵的另增加150元。
无水水井元/个140
5、大棚、菜(鱼)棚: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大棚元/M210钢架
大棚元/M25木、竹架
护菜(鱼)棚元/M2140砖混(有围护墙)
护菜(鱼)棚元/M2100砖木(有围护墙)
简易护菜(鱼)棚元/M224
菜架根0.4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自装水、电表元/个 按报装价补偿 鱼塘挖工费元/亩1000——2000指水面面积 排灌沟渠元/M3 按当年工程定额补偿 沼气池元/M3800 青苗温床元/M330室外部分 毛石干砌护坡元/M399 25#混合砂浆护坡元/M3157 围墙12cm元/M224 围墙18cm元/M236 围墙24cm元/M247 围墙36cm元/M272 水泥砂浆台阶元/M243 混凝土明沟元/M27 砖砌明沟元/M3166 混凝土散水坡元/M218 砖砌散水坡元/M218 室外地平元/M211 碎石路元/M238 沥青路元/M251 水泥混凝土路元/M261 石灰煤渣路元/M223 注:
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7-02-09 16:25 | #2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市区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5.各县(市)和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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