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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 (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17]73号、资府发[2017]152号、简府办函[2017]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 无 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217.44 ㎡(其中:砖混房屋 123.84 ㎡,砖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 4 人,分别是: 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 私产 ,土地性质属于 农村集体土地 。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 货币补偿,自行拆迁 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17]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17]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7 元;(2)砖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
第四条 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 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 ㎡×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17-02-08 20:34 | #2楼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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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共 3 页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共 3 页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共 3 页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2017-02-08 20:34 | #3楼
甲方:
乙方: 村民委员会 (被征地农户)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XXX高速公路段工程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国土资函[201X]XXX号),XXX政府下发了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201X(年)]第X号,因XX工程路基土方的需求,现将征收你的土地 平方米,现就有关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被征地农户完全同意XX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201X(年)]第X号的安置补偿内容;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国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的XX%补偿给乙方:
3.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乙方不在申请其他安置补偿费用;
4.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内乙方不再申请被征用同数量的耕地,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与其他村民一样正常分地;
5.此次征收乙方的土地 平方米,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土地安置费用合计 元;
6.甲方在签订此协议后30日内以打卡方式一次将安置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
7.此协议如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将依法执行;
8.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备案一份:
9.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民委员会
法人:
年 月 日 (签字) 乙方: (签字)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17-02-08 20:34 | #4楼
甲方:嘉陵区李渡镇汉塘村三组
乙方:嘉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
乙方修建汉塘农贸市场,需征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地点:三社唐能其房屋南侧、村办公室东侧之间。
二、征用土地面积:2431平方米(折3.64亩)
三、征用土地单价及金额(含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每亩共补偿72000元,3.64亩,共262080元,青苗费及地面附属物由乙方直接补偿给被占地户。
四、付款方式:乙方动工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农贸市场中间、东西两边必须预留街道宽为12米(预留街道面积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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