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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大学生谈谈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在我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朝,它出现的时间甚至比公办学校还要早,由此可见民办学校是国民教育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合理发展民办教育势必迅速提升一个国家整体的国民素质以及科技人才力量。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民对知识的渴望不断增强,而此时国内的公办高校无法满足国民强大的需求,于是民办高校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我想当年俞敏洪用浆糊刷出来的民办英语学校会是其中比较耳熟能详的例子之一。但由于人民自身的社会认识以及观念问题,民办高校在创办之初得到的支持并不多,认可也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民办高校在成立之初是在摸着石头过河。时间进入21世纪,知识进入一个爆炸性的时代,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在不断扩大,呈现出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迈进的发展趋势,此时国家已经越来越感觉到,单单靠公办高校的力量是无法满足大众对知识的需求,如果不能加快提高国民素质,中国在教育上只能落后于其他优秀的国家。为了扶持民办教育,结束民办高校在办学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有了法律法规的护航,民办教育在发展道路放开手脚,不可否认,它在未来一定会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重要力量。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凡事都要讲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自身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在其发展的道路将遇到无数的困难,无法真正放开手脚去跑,国内以及国外都有着许多例子,所以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前,可以说在民办教育的发展道路上是布满荆棘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许许多多的关心民办教育的人士都无比期待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党中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在第一章便在法律上明确了民办学校在我国的办学地位,以及学校人员的地位,这都避免了民办学校在如今激烈的社会竞争出于弱势地位,进一步扫清民办学校在教学、行政各方面发展的绊脚石,使民办学校能在办学创新方面能够放开手脚,进行不断的改革创新以适应如今高速发展的社会。
我作为一个民办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对于这个法律应该有所认识。我很感谢国家颁布了这个法律,让我有了更多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于民办学校,我先谈谈它的办学资金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可以明显从我自身的学费体现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民办高等院校不能利用国家经费,资金严重不足是目前民办教育面临的主要困难。民办学校完全靠举办者的投入和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经费来源渠道单一。同时民办学校多是新建学校,既要投资建校和发展,又要维持运营,资金压力极大。因此民办学校学生的学费过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个人觉得应该更加完善这个法律,对于民办高等院校收费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现在的民办高等院校的收费,是普通高等院校收费的一倍。不管哪种教育都应是公益性福利事业,现在的农民、城镇下岗职工的子女相当一部分还承受不了,高收费实则还是把他们拒于大学校门之外。民办教育发展这是一个方面,但不能让举办者暴富,举办者应有奉献精神。
除去自己的学费问题,我也关心我身为一个民办高等院校的学生,我的权益是否能的到保证。因为前段时间我看过一篇报道,内容为一民办学校因各种原因停办,学校学生无从得到自己的学籍,导致无书可读。我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之后,懂得国家法律是会保护民办高等院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通过这个法律我还懂得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纳入国家统一的招生计划,这些学生和公办的学生的权益是一样的。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公办学校一样的学籍和管理制度。例如不能建立过分苛刻和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不能随意处罚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都要公示在招生简章中。如果学校侵权,学生可以提起申诉,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民办学校停办,那么学生的权益是第一位优先得到保障的。对教师的要求不能低于国家对教师认证的统一标准,对课程设置和办学条件也要有要求,各种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而且还要有相应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大了法律责任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办学质量低,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主管机关将对学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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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后,我真的受益匪浅。我知道了国家还是非常重视民办院校,民办院校也是这个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许这个法律还有可以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个法律让更多学生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我也希望通过这个法律,更多学生得到接受更好教育的机会,让更多人为国家做出贡献。
作为一个大学生谈谈《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01-22 14:32 | #2楼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其实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什么了解。稍微百度了一下,我感觉民办教育最大的不同就是私人或者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在其他方面,例如老师及学生的权利及义务,政府的管理及扶持,法律对学校的约束及保护等等,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所享有的各种内容都相差不大。
作为一名民办大学的学生,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民办大学处处的不如人意。
就拿学习资源来说吧,相对于一所稍微有点实力的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确实投资还是有所克制,没有国家那么的大方。我们学校也算是一所实力蛮突出的民办大学了,我们也拥有一所很现代化的图书馆,但是说句实话,里面的图书很大一部分都是充胖子的。此外,因为课程原因,我们经常还要跑到华科去做实验。辛亏我们还有个华科可以依靠,那些没有“靠山”的学校呢?他们的学生或许就无法完成这样的学习内容了。
还有就是学习环境。几乎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实力弱与公立学校,所以成绩较突出的学生都会选择公立学校就读,久而久之,民办学校的学术气息和学习氛围肯定难以提升。
师资力量差距也是相当大的。毕竟因为这种种原因,学校的办学实力已经拉开了好大的距离。资历高点的老师当然会选择实力更强的学府,这个无可厚非。其实有些民安学校也有好多学术造诣很高的老
师或者教授,甚至国内的学术权威。但是终究还是太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有的他们只是学校请来挂个名的噱头。
学校的教学态度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就像一句话说的,“一本院校搞学术,二本院校搞技术,三本院校搞纪律”,虽说话很少,但却是句句精辟。
我自己是将民办学校分为两种的,一种“商人”办的,一种公益人士办的。而公益人士大多是建建小学高中,这个一般规模不会很大,并且一般都是在比较贫困和偏僻的地方,所以相对来说学校各方面都是很不错的。然而民办大学一般都是商业性质的私人或团体办的,这个性质是很难改变的,所以他们办这些学校也是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既然办教育是为了商业盈利,那么又何从去搞好教育呢?就像一个退休了的老教授说的那样,“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把学生作为盈利对象的”。教育和盈利显然是矛盾的,那么像这种商业性的民办学校为什么还会存在呢?难道国家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吗?
其实,国家肯定是有意识到这一点的,所以在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说并不是在每个方面都改善了民办学校所面临的尴尬境地,但是他对民办学校各方面要求都在明显的向公立学校靠近。 民办教育从80年代初兴起至今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民办教育已经发展成为拥有6万多所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在校学生1000多万的规模,20年间,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经济建设人才,同时民
办教育也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扩大了教育的总量、有效的利用了教育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对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教育需求,提供了帮助,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民办教育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社会上还存在对民办教育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歧视的现象,一些民办教育政策得不到落实,从民办教育的内部来说,一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都有待提高,特别是教师队伍还不够稳定等等。而《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是因此而生。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教育被统一纳入国家教育部门的监管之中,这对民办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和促进性有很大帮助。
民办教育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这基本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至少可以和公办学校学生平起平坐,而不至于学而无用。
私立学校有他的弊端,但是只要严格遵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办学,我相信它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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