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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法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义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服务。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3至4倍。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生源就是学校的生命线。
其次,民办教育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众所周知,“公办教师”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国家钱,讲究“资格”二字。其教师途径多是人事部门的指派,或周边学校的相互流动,或通过人情关系的借调等,师资力量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而民办学校则不同,它讲的是诚信,靠的是质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师资来源广阔,优胜劣汰,竞聘上岗是它优于公立学校的用人机制。它能够面向社会自由招贤纳士,凡是有教师资格和能力的社会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教师”为了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他们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私立学校,他们能真正体会到同工同酬,优质优酬的工作回报与快乐,看到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与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大部分民办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发展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一、招生工作难。特别是办学初期,学校在软件设施即人才质量方面没有让社会信服的资本和理由而导致招生困难。对此,我们应大力学习宣传《办民教育促进法》,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媒体、报纸、标语、广播、电视、墙报、专题报道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内容,明白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平等的办学权利与义务,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形同姐妹,其培养的学生同样可以升学与就业。只要措施得力,宣传到位,消除社会、家长和孩子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招生工作难终会雨过天晴,苦尽甘来。
第二,生源素质差。这是招生工作难的直接后果。私立学校起初几年的学生大多是有名望的公立校招剩下的二、三类苗子,他们普遍是思想和学习双差生,为混张文凭或被父母所迫而来。对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拔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此外,还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01-22 13:35 | #2楼
第5条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实施条例》第27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不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而且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实施条例》
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从总体上看,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公办学校。二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在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这一点上有别于公办学校。公办中小学要满足其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不能进行考试、考核选拔,也不能确定其他的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则可以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发展要求,在不违背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被招收对象的条件。三是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另外《》还提到,政府有关部门有保障民办学校招生权的义务。
1.在出台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或办法时,必须首先强调依法行政。不能以规范招生行为为借口,对民办学校实施歧视性政策。规范招生,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要做好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担负起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职责”。
2. 在招生的范围上,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已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级示范小学、初中和省级重点高中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学校,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跨县、市招生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需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
3. 在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但对民办学校来说,不受此要求限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提倡用面谈的方式,也可以用电脑派位等方式确定招收对象。
4. 在招生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上,应采取备案制。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但收费标准应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也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下的“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经备案后,学校方可按确定的方案实施招生。对民办学校招收的已被当地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
要在尊重家长选择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自己决定子女去哪所学校就读,而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5. 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方面,建议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办理。改变现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做法,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设立窗口,专门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服务的质量。同时,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留对不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和人进行处分的权力,以便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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