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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9 00:33:43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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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院内招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拆房、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设项目代建、BT、BOT等特许经营的招标或招商;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评估、测绘测量、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机构的摇号委托;货物、服务等采购或招标;固定资产出让拍卖、经营招租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内部

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由公司班子或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各相关部室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审计部全程参与内部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标小组,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推荐、决标及废标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公开制度。所有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与交易行为可能有利益关系的,应向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招投标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关系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交易行为。对应回避未回避的,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 2-

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五)全程监督制度。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行为,鼓励干部职工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六)其他可能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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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投标活动中,具体经办部室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实施办法(杭钱新司〔2012〕58号),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内部监督。

(一)规模或限额以上,要求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杭州产权交易所、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和浙江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平台(国家商务部国际招标采购网)等交易的,必须在该类交易平台交易;规模或限额(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工程、非单项工程、未明确法定省市监管部门的各类工程,经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不能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业务关系。

(二)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工程设备、材料)、货物及服务等政府采购,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招标;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实施部门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业务关系。不符合公司招标实施办法规定可直接委托的,不得直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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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组建招标组织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内部监督。应及时将招标计划、招标预告、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开标标录、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有关资料报送监察审计部审查备案。对第七条第一款- 4-

规定的项目,招标经办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安排参建单位人员召开廉政谈话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三章 监督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目标为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执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二)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过程,检查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

二是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招标过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依法组织招标,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按照摇号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招标程序和内容的公正性,核查投标报名单位是否列入新城黑名单,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制止违反开标评标程序和内容等不公正行为。

三是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 -5-

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三)按照权限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管委会和公司执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记录管理。

(四)按照权限处理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移送处理。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评审交易过程;

(四)询问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

(五)必要时组织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公布招投标监督联系方式,按照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处理,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因工作态度不认真,业务不精通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审计部应及时提醒教育,制止错误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整改错误的- 6-

态度不积极等行为,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按照规定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组织纪律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超出公司管理权限的,由监察审计部移送管委会或市纪委监察局驻新城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其管理职能,违规违纪干预招投标工作,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以及贪污受贿的,根据管委会监督管理办法,由驻新城监察室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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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2017-01-16 14:24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工程、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分公司及集团公司控股或投资占主导地位单位进行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集团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

(二)集团公司供应系统组织的设备、材料、配件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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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自行组织的招标;

(四)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的其它招标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依法依纪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一)发展计划部作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前的招标方案、招标标底等前期工作实施审查监督。

(二)供应处作为煤矿采掘设备、材料、配件等物资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的招标方案、招标标底等前期工作的审查监督。。

第八条依法依纪监督检查开标、评标、中标的程序。

(一)投标人要具备投标项目的资格条件,资质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开标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得到投标方的确认;

(三)评标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评委、评标领导组成员和监督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和评判标准进行评审;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招标人原则上应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向下顺延确定中标人;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领导组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确定中标结果的,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排序,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报告最终确定中标人;

(六)未经监督人签字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评标报告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委备案。

第九条依法依纪对中标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

(二)中标项目不得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听取有关招标情况的汇报,参加有关招标会议;

(四)向招标人、招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等相关部门询问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检查设计、项目、资金等合同变更的审批情况;

(七)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其管理职能,违规违纪干预招投标工作,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的,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予以5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招标单位和相关部门经济处罚10000―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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