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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5 18:30:30 王娟 招标 我要投稿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招标代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通用11篇)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公司代理行为,保证公司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使招标代理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必须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签订的书面代理合同并报招标办实施监督,方可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3.工程项目代理组成人员必须是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学习并获得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

  4.工程项目代理在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从事以下工作:

  a.踏勘现场、拟定招标方案;

  b.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c.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

  d.编制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公室备案;

  e.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f.编制工程标底;

  g.组织工程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h.草拟工程施工合同;

  i.办理与招标人有关的其它事项。

  5.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招标工程竣工后及时做好信息反馈资料,并报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二、招标代理业务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业务的开展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89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时,为使招标代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以及代理工作本身具有的经营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业务管理以项目组负责制为首要内容,以做到集心协力、责任到人。

  1.招标代理项目承接后,相应的项目负责组在执行董事的提名下即成立,该项目负责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报当地招标办备案。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本企业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限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具体载明委托人、本企业的名称和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地点、方式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盖章签字。

  2.每个项目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根据招标代理固有的特点,不折不扣按程序办事,对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必须装订成册,以便存档保留。

  3.每个项目代理业务完成后,项目负责组应当如实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及时完成工作小结,详细列出该项目代理业务的不足和成绩,为企业对该项目负责组考评和以后更好的开展工作积累经验。

  4.规范招标代理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招标代理收费转嫁到中标单位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三、廉政建设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项目负责组和每个职工应严格恪守如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以高度负责精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始终坚持职业尊严、地位和名声,科学管理,誠信服务,爱岗敬业,保持与技术、立法、管理发展相应的学识与技能,为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服务;

  3.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不得承担自己无把握的任务;

  4.始终为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公正地提供咨询建议、判断或决策;

  5.不接受任何有害独立判断的酬谢,不以权谋私,不吃宴请,不收礼金,不接受直接、间接的各种不正当报酬;

  6.为业主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知业主;

  7.靠质量、信誉进行竞争,杜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防止无意、有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事业的行为;

  8.不得泄露与工程项目业务有关的保密文件、资料,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不得盗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

  9.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来自于合法团体对任何服务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要充分予以合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要懂得企业成本核算,精通财务知识。同时必须依法纳税,做好企业的参谋,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主动走出去向内行人学习,也可以请进来业务指导,提高自己的业务操作水平;

  2.主动与税务人员接触,搞好工作关系,一是向他们学习纳税法,二是请他们业务指导;

  3.财务应在财经纪律下开展工作,做好该纳税的一定纳税,不能逃税,如果财务自作主张,或业务不懂而造成的逃税现象,经税务部门查实一切后果由财务承担;

  4.财务记帐要及、准确,编制财务报表。搞好哪些费用要纳税,提供领导掌握费用的开支;

  5.实行财务公开,股东可委托监事随时查阅自己想知道的帐目,财务给予方便和配合。

  6.财务负责办公费用的预算编制、购买、保管、发放等。同时专职管理复印机等一些固定资产;

  7.财务配合好技术资料的装订、编号、记好台帐、保管和管理。

  五、人事管理:

  单位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这个重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鼓励员工除精通本专业工作外,创造条件参加代理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各项培训,做到一专多能,同时,为企业良性发展,促进队伍向更高更好层次发展,积极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联系,引进招标代理活动所需的相关人才,力争在几年内,建立资格等级高,专业配备全的企业评标专家库。

  六、档案管理:

  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组应及时完成有关代理活动的书面资料装订成册等归档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招标办的监督,对资料的完整性必须万无一失,档案专管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建立台帐,分类归档,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2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订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任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内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用。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且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成绩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性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培训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

  九、凡试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有:工作业绩及表现,工地建监统编04表等;考核结果将作为正式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任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4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质量,经市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统一执业手册和挂牌服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

  (二)招标代理合同包括: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高、计划投资额;

  2、招标代理范围;

  3、招标代理内容;

  4、招标代理时限;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双方权力和义务;

  7、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8、其他;

  9、合同生效与终止;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凡参加年检、升级的代理业绩以招标办审查备案的代理业绩为准。

  (四)凡招标代理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范围、逃避招投标监管的'一律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制度。凡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进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图纸答疑、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必须持省招标办统一印制上岗工作。

  (二)凡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在封面右上角签名栏内签字或盖章,并以此作为考核代理人员的依据。

  (三)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考核情况每年在“潍坊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一次。

  (四)一年内累计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为不合格。

  (五)凡公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暗箱操作等行为一经投诉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年内不准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招标业务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业务行为,提高招标业务操作水平,编制本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招标业务包括: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公司招标业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第四条本规范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实行招标业务管理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公司领导的职责分工,公司有关领导分别负责招标业务、市场开发、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置管理部、财务部、信息统计部等综合部门。各综合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及本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招标业务的操作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八条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负责人负责制质量负责人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质量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公司招标业务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项目经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及公司各项相关规定,负责本业务单位招标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各业务单位质量负责人拥有招标业务质量管理权,业务流程审批(或审核)权,负责处理本业务单位招标业务质疑或投诉,并负责起草各类质疑或投诉答复函。

  第九条实行招标业务定期协调制度。由公司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每月定期召开招标业务例会,有关领导和各业务单位(不含分公司)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听取公司各业务单位汇报招标业务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招标业务财务收支情况,协调解决招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业务例会结束后,由综合部起草书面会议纪要,经主管招标业务的领导批准后,发送各业务单位(不含分公司)。

  第十条公司招标业务的流程管理按集团《招标业务审批流程(20xx版)》执行。项目经理应当掌握集团公司的招标业务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招标业务,在项目进展的各阶段,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具体操作。公司有关领导及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关。公司各综合部门应为各业务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发出投标邀请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统称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应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内容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不得少于有关规定中列明的内容,没有规定的,按照集团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向3家(含3家)以上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为避免被邀请单位临时决定不参加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经理应向委托人建议向多余3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公告或邀请书应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

  第四章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

  第十五条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以下同),是招标投标组织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关键程序。文件的质量对项目招标效果有直接影响,也是导致投诉质疑的主要因素之一。各业务单位应充分重视两个文件的编写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流程:文件初步编写——与业主及有关方面讨论定稿——内部核校定稿——业主书面确认——公司审批流程——管理部门备案(若有)——对外发出。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范本进行编制;如国家、行业或地方无适用范本,应采用集团公司规定的范本;如公司无适用范本,可选用公司样本库中推荐的样本参照编写。

  第十八条各业务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招标行业有关范本,尤其是强制性使用的范本,同时对项目经理使用范本进行方向性指导。信息统计部将提供招标文件范本并及时更新。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条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中所有涉及废标的条款应慎重设置,文字应简练准确,并用醒目方式标明,尽量采用“*”号方式,不得出现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不切实际的废标条款。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条款应明确、简洁、方便可行,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做相应的封装和标识要求,避免密封条款规定得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而导致投标文件因密封问题废标或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原则上应由委托人或其咨询单位提供,项目经理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可能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如委托人委托我公司编制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应由项目经理或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专业人士编写,项目经理编写的应请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二条项目有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或注明公布时间。

  第二十三条按照公司关于招标业务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执行多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经业主书面确认,并通过业务办公系统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出,业主确认函需在送审招标文件节点时提供给审核人员。且书面确认必须留存原件归档。本条中书面确认是指:业主出具确认函件或在印制好的招标文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或在招标文件相应备案表格等处加盖公章。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售稿应加盖公司“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发售。如招标文件还须委托人盖章或管理部门盖备案章的,应按有关要求加盖印章后出售。一般不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版,如投标人需要电子版本,其技术部分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并需加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须经国家、行业或地方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还应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向上述管理部门报审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的要求出售。

  第二十八条若购买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不足3家需要重新招标(含资审)或取消项目的,项目经理应通过“招标变化情况”节点送审,同时,应对不足3家的原因做出分析,如需重新招标的,还应提出重新招标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作为附件上传。

  第五章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含资审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条澄清或修改文件编制完成,经业主的书面确认后(确认形式同招标文件),方可进行业务办公系统相应节点的送审,审核完毕后加盖招标业务专用章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天。延迟开标时间和变更开标地点等内容的,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时间可适当缩短。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出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必须给申请人留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其文件。第三十二条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应附投标人回执函格式、且必须收回和保管好所有投标人的回执。如确实无法联系上投标人或无法取得投标人书面回执的,项目经理要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后存查。第三十三条按照相关规定,澄清或修改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获得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的还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需进行招标文件澄清的,需报国际招标网原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审核通过,并应在开标日15日前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资格预审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理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拒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协助委托人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资格审查的前期准备和评审过程的要求,参照评标工作的要求。第四十条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国家或委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资格预审报告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送委托人。委托人对资格预审报告进行书面确认后,项目经理编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审合格通知书应载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在业务办公系统完成送审后,方可盖章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应及时组织后续的招标工作。第七章接受投标、组织开标

  第四十二条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项目经理应主动提醒所有投标人按时参加投标,如发现投标人有可能不足三家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三条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必须事先熟悉招标文件中有关密封的要求,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善意提醒,并为投标人改正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外,接收人员应拒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遇到特殊情况,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沟通,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登记、接收并妥善保管。

  1、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人代表授权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等情况,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和《投标保证金登记表》;

  2、由专人根据不同的标段(包)、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编号、摆放;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机、样品时,项目经理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将样机、样品编号摆放或保管;

  4、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该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项目经理应安排专人看管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启投标文件,不得出现遗失和破损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得开标,按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修改,应按照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向相应机电办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进入采购程序;项目经理应当在开标当日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并妥善保存中国国际招标网生成的备案复函。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协助采购人向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提醒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之前,应按本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做出分析。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六条项目经理在接收投标文件时,项目经理应根据《出售招标文件汇总表》及网上注册信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认真核对投标人名称等相关信息。如发现购买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或与注册名称不一致的,拒绝接收。

  2、工程建设项目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其他项目,应在开标前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及时变更。已经进行过资格预审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没有书面通知,不得临时变更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在送审评标报告前,项目经理应完成业务系统“专家名单”节点,注明专家抽取情况,抽取库名称,抽取数量,业主推荐专家数量等,并将有关专家名单上传(公司内部抽取专家除外)。

  第四十九条开标前,项目经理应落实开标准备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拟定开标大会会议议程,应按《招标网上流程表格形式》中《开标大会会议程》编写。

  第五十条项目经理应对开标过程有明确分工,配备唱标人、记录人等。开标前,项目经理应准备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开标室的准备,包括桌椅摆放、桌牌准备、茶水等;

  2、调试开标所需各种仪器设备;

  3、开标时需要用到的表格、资料等;

  4、横幅(如需要)及投影宣传资料;

  5、通知招标人代表、公证机构(如需要)及有关领导按时参加开标仪式,向招标人代表和公司领导汇报开标准备情况;

  6、准备领导的讲稿(如需要);

  7、招标人代表及专家的食宿安排;

  8、通知专家出席评标。

  第五十一条开标时,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应着正装,并佩戴公司标牌。禁止各业务单位的正式员工穿着牛仔裤、无袖衫等休闲装参加开标仪式。

  第五十二条项目经理应认真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

  第五十三条项目经理不得安排评标专家进入开标现场。如发现评标专家误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应及时提醒其回避。

  第五十四条唱标前,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得只请监督部门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五十五条唱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唱标。唱标包括(不限于):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标底(如有)、工期(或交货期)、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投标声明(包括价格折扣等)、其他唱出的事项等。

  第五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现场,项目经理只能如实记录开标情况,不得提出任何针对投标方案的意见,对投标方案的比较和判断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七条唱标结束后,唱标人应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主管部门或监督人在《开标记录表》(见《招标业务审批流程表格形式》)上签字确认,投标人确认内容应包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唱标信息。

  第五十八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需在开标后2日内在国际招标网上上传开标记录。

  第五十九条开标结束后,应及时按《业务办公系统填写说明》的要求,完成业务系统内开标节点的填报送审,注意核对报名单位信息,确认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确认参加投标单位并填写投标报价,上传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电子版。

  第六十条重大项目应保存影像资料。

  第八章组织评标及整理评标报告

  第六十一条开标前,根据招标项目的类型,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组建或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六十三条外聘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或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如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有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十四条禁止在招标人或其他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六十五条开标后当日应及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止或延缓。在确定中标人前,严禁向投标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透露评标专家名单。

  第六十六条除设计招标外,不得安排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陈述(讲标)或当面进行澄清。如有特殊需要,应将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分别安排在AB室。通过影象设备进行陈述。

  第六十七条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做好如下准备:

  1、落实和布置评标场所。

  2、安排好为评标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接待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如有)的人员、负责做评标记录的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的人员等。落实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和监督机构(如有)的人员能否准时到达等。

  3、准备好评标所需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评标用具、评标用的各种文件和表格(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应填写签署的文件表格电子及纸质。

  4、开始评标前,项目经理应向评标专家宣布投标人名单和评标纪律,请他们确认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注意:不同类型的项目,国家规定对利害关系的定义不同),如有关系,应请其回避,由候补专家替补。评标专家确认与所有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并承诺遵守评标纪律后,项目经理应请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承诺书。此后,评标委员会才能正式开始评标工作。

  5、在评标过程中,项目经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表格和文具等。投标文件正本、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和投标人答复的原件等应单独保管,一般仅供评标委员会查看。

  2)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可以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出解释,但禁止使用引导性、暗示性的语言;

  3)安排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茶水等服务;

  4)在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始终要注意自己是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供服务,不能干预或参与评标。但是,发现评委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分表填写不清晰、有引导评标等问题时,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请其予以制止。如评标专家不听劝阻,应做好记录备查。遇到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本部门质量负责人汇报。

  5)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书面澄清意见,并请全体评委或主任委员签字。项目经理应将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打印后,落款为“某某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经理签字,签字形式为“某某某(项目经理名字)代签”。经复核,澄清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一致后,再发给有关投标人。禁止将有评委签字的澄清意见直接发给投标人。

  6)评标委员会需要协助汇总评分结果时,务必要保证计算准确。汇总后,必须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后再签字确认。汇总时,发现评委的打分错误,应立即请评委确认。如做修改,应提醒评委在修改处用小签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评委会继续评标的,应提醒评委会在评标报告中,就剩下的投标是否具备竞争做出说明。

  7)应保证评标报告的内容、评委签字、报告所附文件等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出现个别评委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xx年第12号令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如需重新招标,应请评标委员会写出明确意见。

  第六十八条评标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及时整理好评标文件,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格式起草致业主函,并送审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批准后,应及时将致业主函送给委托人,请其确认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的,项目经理应在委托人确认中标人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

  第九章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服务费通知

  第七十条项目经理应清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项目经理应把握好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国家或地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有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前提:

  1、招标人书面确认中标人;

  2、需发布中标公示的,公示期结束后无人提出异议;

  3、需发布中标公告的,应在发布公告后;

  4、需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规定备案的,备案手续完备;

  5、已经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十三条服务费通知书的内容应符合集团公司的要求,格式见《招标业务文件和表格形式》。

  第七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法定条件,还应提供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申请和提供招标人书面确认意见。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要求中标人给予赔偿。如有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变更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应收回已发出的所有中标通知书及服务费通知单,按新中标人及中标信息编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服务费通知单。如涉及招标服务费金额变更的(以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向业主收取的),还应重新编制招标服务费通知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还应在原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媒介上,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章项目归档及后期工作

  第七十五条各业务单位项目经理、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按《业务资料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完成项目归档和后期工作。

  第七十六条在业务办公系统立项的具有独立项目编号的招标项目必须按归档表所列文件进行统一归档。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要求将档案文件移交监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网上电子文件和网下纸质文件应是最终稿,必须保持一致,各项审批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归档的纸质文件必须是加盖有效印张的原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七十八条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按国家或地方的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移交备案。

  第七十九条如发生项目经理离职的情况,在做好项目过程文件和档案文件的移交工作后方允许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十条项目经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应向综合部提交书面说明,并提出完成归档的最后期限。

  第八十一条公司设专职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室,保证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与安全。公司档案管理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来促使公司的业务资料归档率不断提高。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6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本市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代理机构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需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在办理完委托的'招标事宜后,代理机构、委托人、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如皋市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档案》。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代理机构凡违反上述条款,将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资格。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7

  为了我公司保证招标代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服务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一、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或承包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投标人和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与工程招标服务有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得在投标人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投标人或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电采购、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四、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与承包单位为其个人购置或者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等礼物。

  五、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接受投标人或承包人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六、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及投标人就工程价格、设备价格、品牌、中标单位等进行私下活动、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利,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八、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九、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十、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十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十二、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十三、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十四、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制度者,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采取罚款、终止劳动合同或开除公职等措施,并追缴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维护工程参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招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工程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按照政府或港航局相关管理规定须招标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按照规定不必进行招标的`工程,要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议标或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门,可直接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程管理部门不具备编制分别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选择资质等级高、信誉好、制度健全和管理完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大于5000万的工程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概算总额小于5000万的工程可直接进行委托招标代理结构。

  第六条工程相关经办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查程序,经过经办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第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9

  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控制项目施工进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审批和修订

  (一)、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拟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方案的说明。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时标网络和主要工作横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二)、年度进度计划

  施工单位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经审批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或其修计的计划,向监理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三)、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进度的滞后和超前情况,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

  2、施工进程中,如果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审批的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可要求项目部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施工单位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

  3、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4、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赶工措施、纠偏措施。

  (四)、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以上进度计划(或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2、施工顺序、平行搭接、技术间歇是否合理,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有遗漏;

  4、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匀衡;

  5、施工单位的工期保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进度计划本身的风险分析,揭示目标实现和计划执行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条工程的开工

  (一)、项目开工: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二)、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项工程才能开工。

  第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管理

  月进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日前向业主提交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上月计划进度;

  2、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对比计划与实际进度,分析超前还是滞后;

  4、如滞后,分析滞后原因;

  5、意见和建议。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10

  一、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部门)需购置的医疗设备,由科室(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设备科。

  (二)设备科负责将科室购置设备申请,报主管设备副院长签署意见之后,再将全院各科申购的计划汇总,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要进行市场调查、资料分析、检索专利标准、厂家对比、质量价格优选。必要时由院领导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参考三个品牌制定招标技术参数。

  (四)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由主管设备副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

  (五)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呈报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采购,区卫生局派人监督招标全过程。

  (六)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区计划局、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公开招标。

  (七)设备科按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及相关手续。

  (八)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使用科室负责验收并办理入出库和财务手续。

  (九)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设备科专人负责建立专件档案。

  (十)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问责制,认真做好月、年度效益分析报告。

  二、药品招标管理规定

  (一)新药购进

  1、新药是指在我院没有使用过的药品。

  2、新药申请购进时必须使用通用名,由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充分讨论,科主任签名后向药剂科提交书面申请,需有详细的申请理由,包括与同类药品的比较信息。

  3、药剂科负责对申请购进的`新药进行书面评价,并将申请书汇总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决定购进的新药以书面形式呈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向药剂科下达《新药购进通知》。

  5、药剂科按《新药购进通知》进行采购,并通知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

  6、申请购进的新药若属紧急用药(指急救用药、特殊用药,包括保健用药),按特殊情况审批:一万元以内由分管药事副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之后,由药剂科立即进行采购。

  (二)药品招标根据当时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建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或部门)需装修改建的项目,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总务科基建办公室。

  (二)基建管理人员做出预算后,报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或签署意见,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零星项目,由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落实;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院基建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再呈报区卫生局审批。

  (四)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医院基建委员会组织招标,参加招标的工程队必须有三个建筑装饰公司以上。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项目,必须报区卫生局委托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五)基建和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各个项目的预结算工作,特别要避免超预算施工的现象。

  (六)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科组织相关科室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协助办理财务手续。

  四、供应商评估准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次为我院提供供应服务的供应商及人员。

  (三)职责

  1、供应商应认真执行投标中的服务承诺,做到服务态度诚恳,供应及时,数量准确。

  2、使用科室应对物资的质量实行监督,及时提出质量意见。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其供货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信息分别反馈于科主任和供应商。

  4、采购员每季度负责收集汇总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并进行原因。

  5、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综合供应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和与供应商沟通。

  (四)工作程序

  1、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应设立供应商名册登记及沟通制度。

  2、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如发现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要收集原因及时汇报。

  3、采购人员应向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供货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服务评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5、供应商如在年内出现供货不及时或服务态度不好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规定二次者给予警告。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下年度的投标资格。

  (五)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1、验收登记本。

  2、供应商服务评估表。

  3、供应商名册。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市xx小区xx苑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招标活动:

  (一)业主大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现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限将满,且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的。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按本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记录招标评标过程、主持招标活动的其他日常工作。

  业主大会负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决定中标人。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直接指派;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确定推荐的中标人选。

  每个评标委员会委员只能投一票,每票只能投一名投标人,多选为废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推荐的中标人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选后,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对是否同意中标人选为小区将来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如果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中标人选正式中标。

  第八条中标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中标人后,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在招标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招标活动的开支。若有结余,可用于补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xx年6月xx日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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