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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寝室用电管理制度
一、目的
培养员工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防止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公司所有装有电表员工宿舍
三、内容
1、宿舍住宿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室内供电照明设施。
2、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地方,并做到布线合理,不靠放在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处,严禁使用超过500瓦的电器,严禁将插座拉到床位上,违者罚款并没收。因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导致的火灾,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事故所有损失,按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因火灾致使人员伤亡,当事人送公安机关处理。
3、住宿人员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严禁私自更换、改装、拆卸电表,若有发现将处以10倍滿载量电费赔偿并处罚,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
4、宿舍内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总务更换、维修,严禁私自更换、维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5、宿舍用电由宿舍人员自行管控,管理部在晚上12:00将不管控。住宿人员人离开宿舍时,切记做到关灯,关风扇、关电器电源,以确
保用电安全,以免超负荷用电或长时间供电散热受阻而导致火灾等以外事故。
6、宿舍用电实行定量供应,一间宿舍月供电量冬天(11月-3月)为15度,夏天(4月-10月)为25度,月用电量超过定量应交纳超量用电费,超量用电,电价为(民用电价格)0.80元/度。(电价若有变动,以变动价为准)
7、宿舍用电实行定期抄表结算,每月5日前公布宿舍用电数量表,超额量电费从每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供电量仅供当月使用,节余部分不再计入下月供电量内。
管理部
2015-4-29
24、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休息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总务处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
第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电吹风、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和电热毯等危险性较大,学校严禁使用的电器。
第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严禁违规开启空调。
第五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六条 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饮水机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七条 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违章用电设备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予以收存保管,5日内由违纪者本人写出检讨和今后不再使用保证书后,可在学期结束时领回收存的物品,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处理。
第八条 损坏宿舍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承担修复费用,并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要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所有宿舍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宿舍成员之间要相互监督和提醒。若同一宿舍在一学期内三次违反本规定或发现使用违规电器而无人承认使用或拥有上述禁用电热器具的,予以没收并取消该宿舍集体及所有成员个人该学期的校内一切评选资格,相关罚款和维修费用由该宿舍所有人员均摊。
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冬季来临,天气干燥,用电量增加,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是电气火灾的多发期,为了加强职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冬季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员工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电热毯、室内线路荷载未达到负荷要求时,禁止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
2、禁止违章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 安装床头灯等。
3、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卧床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 宿舍内燃烧物品。
4、严禁将交流电器(如台灯、电扇、充电器、接线板、随身听、笔记本等)放在床上。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
5、员工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空调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6、室内一旦发生线路、用电设备故障,必须通知专业电工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望全体员工严格要求,自觉遵守!
工程部
2012年11月19日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壶、电磁炉、电炉、电炒锅、电热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的电加热和电制冷、电炊器具。一经发现,违章电器予以没收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与使用人处分。
第三条 使用电源插座应随插随用,用后立即拔掉插销;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四条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在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使用蜡烛或蚊香等时应置放于安全的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区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禁止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照价赔偿。
第七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它用电设备。其它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收录音机、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八条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后勤处管理人员报修,并由其派人维修,学生不得自行拆修。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使用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视责任承担工料费;如属人为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第十条 学生宿舍统一由总务科按规定采取限量用电管理,学生公寓照明供电为7度每人/每月,用完后需交费续电。非供电时间严禁强行启动电闸。 第十一条 总务科与学生科对学生宿舍安全用电情况采取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公共电器设施的完好和损坏;普通电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拉电线现象;是否有使用明火(如燃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煤饼炉等)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
第十二条 宿舍管理人员、总务科及保卫科相关人员经学生科允许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第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支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阻止和妨碍正常检查工作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放假离校,各宿舍最后一名同学离开时,应检查宿舍电源开关、用电设施、插座等情况,锁好舍门,做好离校登记。学校将为留校的学生统一安排集中住宿,没有学生留宿的房间将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安全用电的意识,对违章用电行为,任何学生均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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