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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http://cankao.gcw818.com .载点网.整理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 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1、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3、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2、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3、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环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环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保障项目部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中使用的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根据《条例》、《规程》及上级有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规定,各项目部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验收、领发、回收、清退、销毁、防火、看守、安全检查等制度。
第五条 严禁野蛮装卸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和人货混装运。
第六条 不准随意使用和乱丢放爆破器材,防火措施严格按照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八条 项目部在采购爆炸物品前,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认真测算工程用量,根据测算结果编制采购计划,防止超量采购。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库房,应有治安防范措施和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条 炸药库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不准临时工做管理人员和看守人员。
第三条 仓库管库员必须建有以下制度:
1.出入仓库检查登记簿,做到进出仓库都必须检查和登记。
2.建立“收存和领发登记簿”收存入库都必须当面验明点清,领发时应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看守人员交接-班记录本”做到交-班有记录,接-班有检查,看守人员责任明确。
第四条 仓库保管员的职责,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条例》、《规程》、《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首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仓库看守员的职责,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到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内,严禁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火灾、雷击、库房漏雨等洪水灾害事故等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第六条 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种杂物,不准职工家属承包看守。
第七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内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八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必须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十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胺炸药堆垛高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高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十一条 炸药库、雷管库的建造地点和结构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得到合格的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库房要保证24小时有人在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需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四条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项目部提出报废申请后,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地调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指令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项目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五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交换,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返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3.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单位之间调剂,转让。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加工管理
第一条 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的长度不得小于1.2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有雷管、炸药。
第二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性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集中保管。
第三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和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四条 洞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电压,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洞外透光灯照明。
第五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负责或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戒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六条 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待现场工作就绪后进行。
第七条 露天爆破作业,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不得小于5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300米。
第八条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施工时,应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5个点,起爆后,不得在最后一炮响过后的2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
第九条 坑道内两个临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第十条 放炮后最少要有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瞎炮、残炮,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四章 电力爆破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时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锁上,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第二条 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第三条 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接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电源方向铺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第四条 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的主线两端联接成短路。
第五条 在工作面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手电筒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第六条 在电爆网络撤铺设后,待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区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络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五章 爆破材料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准超过一天用量。
第二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管库人员以及领药人员,不准穿钉鞋入库。
第三条 炸药库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第四条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进行,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运,严禁将火雷管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自送到现场,不得转手他人。
第五条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存或带入宿舍。
第六条 长途运输爆炸材料,要由当地公安局治安大队专人专车押运。
第七条 炸药、雷管、导火索不准同车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应用柔性材料捆实。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八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箱底部内侧应垫木板或橡皮软皮。
第九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砸、拖拉、倒放。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箱,装载雷管不得超出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十二条 炸药运至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六章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项目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协单位需要爆破作业时,由协作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项目结束后,项目部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分别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存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破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五条 对当日未使用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换物。
第七章 处罚责任
第一条 违反本细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和党纪、行政等处分。
第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上罚款,对涉爆施工队处500~1000元罚款,并可处责令停工学习、责令退场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库房内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的单位。
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切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其他施工单位的。
7.拒绝公安机关和安检人员、核工业地质局、地调院安防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8.违反细则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9.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因施工队领导和各责任人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有相关政府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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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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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 2
二、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 3
三、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 ......................................................................................... 3
四、爆破物品装卸 ....................................................................................................... 4
五、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 4
六、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 4
七、爆破物品收发与清退制度 ..................................................................................... 4
八、爆破物品监管制度 ................................................................................................ 5
一、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1、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2、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5、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 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 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 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 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 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 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6、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等进入的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7、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8、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9、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10、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11、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12、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1、 服从安监部领导和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药库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操作。不得脱岗、连勤、顶岗和无故旷班。
2、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爆破器材的各项规定,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做到交接-班你不来、我不走。
3、 负责炸药、雷管、导爆管的验收运输入库,保管、发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帐,做完整记录。
4、 不得将炸药、雷管、导爆管发给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物品。
5、 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和退库不能使用的炸药、雷管的及时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6、 每月底必须将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和台帐完整的上报安监部,并对当班负责人因记录不全和发放不实造成清库不属的承担责任。
7、 积极搞好炸药库内的通风、防潮、防腐、防盗工作。炸药库钥匙要随交接-班一起交接。
8、 对进入炸药库领取物品的人员要进行检身,禁止一切持有明火、充电矿灯、火柴、打火机、熏烟等人员进入,并做好来人登记签字工作。
9、 对所履行的职责因管理保护不力,制度执行不力,验收、检点不力及违章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和刑事事件负主要责任,承担追究。
三、 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
1、 严禁饮酒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 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 巡守员要佩带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 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 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 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情况记录。
7、 时刻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 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 当班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 项目部领导班子要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守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予下岗处理。
四、 爆破物品装卸
1、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2、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3、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4、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5、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7、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8、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先经过安全部门关于爆破物品安全常识的培训,方可上岗。
五、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1、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2、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3、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4、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六、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1、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3、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七、 爆破物品收发与清退制度
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2、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4、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 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6、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7、 领取火药应有正副炮手两人领取,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8、 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a) 没有合格证不发。
b) 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c) 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d)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e) 没有雷管盒不发。
f) 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g) 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h) 质量有问题不发。
9、 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10、 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1、 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每人次给予200元的处罚。
八、 爆破物品监管制度
1、 爆破物品由安监部进行监管。
2、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a) 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b) 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c) 爆破物品的流向;
d) 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e) 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3、 监管工作方法:
a) 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b) 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c) 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d) 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e) 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4、 监管工作程序:
a) 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b) 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c) 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监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监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d) 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监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e) 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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