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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保卫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爆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编制。
(二)术语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指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铵油炸药、火雷管、导爆管雷管、毫秒电雷管、导火索等。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武高速公路第19合同标段
(四)主体责任: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民爆物品的主管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管理规定:
(一)民爆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项目部所有涉爆作业队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二)保管、使用和押运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经用工单位组织培训和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三)民爆物品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和本制度实行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仓储、统一发放、监督使用。
(四)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进行严格管理。
(五)公司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民爆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六)公司依照《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检查考核,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七)计划审批
1、应按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办理《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和《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报辖区派出所审核,送县公安局备案。每月应根据下月计划工程量,制定下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按照计划用量分次审批。
2、民爆物品审批要专人负责。《民爆物品审批表》由所需单位采购部门如实填写后,由单位总经理审核签字盖章后,专人送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然后送县公安部门审批,开据《民爆物品购买证》和《民爆物品运输证》,最后到指定的县民爆物品销售部门购买。
3、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和转接行为。
(八)运输装卸
1、民爆物品从县炸药总库运输至矿区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时,原则上由县民爆公司专用车辆运输并负责押运。
2、使用单位仓管员、押运员与本单位的其他“四大员”人员到单位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时,应双人押运,押运员、领料员和民爆物品仓库的两名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回存放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或一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
民爆物品仓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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