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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

时间:2022-05-11 05:22:3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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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

驻外人员休假制度(草案) 由于派出驻外施工人员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正常的休息日和法定的节假日,为充分体现公司对驻外人员的关怀,特制定本制度。

驻外使馆的休假制度

一、享受驻外人员休假基本条件:

1、 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与本公司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2、 驻外施工时间需连续超过3个月,且圆满完成工作(应达到公司的要求,取得服务方的认可)的项目人员。

二、驻外人员休假程序:

1、 凡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公司驻外员工,应该根据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提前一周向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经理提出休假申请,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提出准假意见,确定休假时间,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 项目经理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符合休假条件的公司员工休假,同时负责安排休假人员的工作交接。

3、 执行休假人员,填写《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安排好休假期间的临时工作交接,按照休假时间执行休假。

三、驻外人员休假享受的待遇

1、 休假时间:东北三省每月不超过8天(含旅途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延长假期,是否享受有薪休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 休假人员持项目经理、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到财务报销差旅费。

3、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现场补助,在途旅费享受公司一般外出人员待遇,参见《员工差旅费管理规定》。

四、其它

1、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有效的、畅通的联系方式,如现场工作需要休假人员返回现场的,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需立即终止休假赶回现场,未休完的假期可累计到下一个休假期。

2、 因工作原因不能执行休假的员工,其直系亲属可以到现场探视,公司报销其往返路费。

3、 员工休假一般不做跨年度累计。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串休的员工,公司予以奖励。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二月

附表:

驻外人员休假申请表

公务员休假制度2016-09-19 20:16 | #2楼

企业职工年休假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该职工应该按照累计工作时间17年计算休假天数,年休假10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对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应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从1月25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单位应当根据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是现代社会的文明举措,不管对企业职工还是公务员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都是应享的法定权利。虽然,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很早以前就在相关政策中有所规定,然而,由于政策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形同虚设,成为一项“纸上权利”。笔者作为一名公务员,工作近十年就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说实话,相信很多公务员和笔者一样,并非不想休假,也并非不知道相关政策,但却不敢休假。其原因一是怕给领导留下“不良”的印象——年纪轻轻的,休什么假?年青人应该多干点这种观念往往在机关十分流行,如果强求休假往往给领导留下工作不上进的印象。二怕“鹤立鸡群”。当前在机关,带薪休假尚未形成风气,大部分人包括领导都没去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休假,往往心中不安:别人都没休,你凭什么休?于是休假的念头自然罢休;三怕给同事添麻烦。自己休假,工作自然要落到同事身上,如果对方也休假还好,如果没有,则会十分过意不去。正是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和种种考虑,许多公务员在带薪年休假上有许多顾虑,导致权利无法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广大公务员而言,无疑是件大喜事,将使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由“纸上权利”变成现实。《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且可以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1

执行。如此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为公务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相信《办法》实施之后,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待遇。

此外,《办法》出台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务员休假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社会带薪年休假尚未形成氛围,许多企业不愿让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公务员带薪年休假,有助于带动各行各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起到带动和示范的作用,有助于整个社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

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务员年休假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

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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