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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0 18:20:24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承包商管理制度

1 目的

承包商管理制度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 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4.2.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厂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厂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的准备

4.3.1职责和义务

a.安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d.承包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公司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e.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f.由于承包商不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承包商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公司概不负责。

承包商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环部,承包商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4.3.2安全要求

a.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b.施工前,应提供施工方案,施工片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c.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d.承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部备案。

e.承包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3.3安全管理

a.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b.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

保护具。

c.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兴发金冠化工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d.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通行证,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

4.4评价与续用

4.4.1公司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对本部门承包商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承包商职责与义务的落实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

4.4.2项目完工后,公司工程项目主管 应对承包安全生产做出评价,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抄送安环部,并汇入承包商档案,对确定为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

4.4.3安全生产评价合格的承包方有资格继续承包公司其他项目。

4.5承包商档案管理

承包商档案包括:资质证书复印件,过去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制度目录、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合格承包商名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5相关文件

5.1《 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5.2《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016-09-13 22:5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 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的安全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

第十条 在组织对承包商项目合同评审时,应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评审,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资质评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二)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三)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

(四)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

(六)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 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时,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表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备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审核,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在《合同评审表》安全资质栏中确认签字,作为审核准入文件。

第四章 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部为承包商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现场环境卫生,使其符合公司5S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十六条 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

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二)停工整顿;

(三)取消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 承包商的培训教育。在施工前,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后,承包商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安全施工内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交由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规范作业许可管理。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一)《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工程项目动火的动火证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要严格落实好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内容。动火证要认真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人(动火人)、批准人各一份。

2、特级危险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初审(车间内动火由车间初审),公司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复审,分管副总批准;一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

初审,生产部复审,安全保卫部终审;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动火点所在单位批准即可。

3、特级动火证办理之前,首先要制定安全动火施工方案,方案由动火项目负责部门和动火区域所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相关部门讨论确认,同时落实防火、防护、隔绝、清洗、置换、检测、监护及应急处理等各项安全措施,并明确动火作业及每一项安全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动火单位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附安全动火施工方案、可行性分析、预警方案、应急措施和善后办法,逐级审批。

4、一、二级动火证办理之前,先按作业点具体情况,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动火许可证》上逐项填写清楚,然后逐级审批。

5、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审批后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许可证》的使用坚持“一证一点”、“一证一次”和限时使用的原则,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7、《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申请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120小时。要严格按时限执行。

9、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等作

业应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单位负责填写许可证、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安全措施,作业单位审核,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单位应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经检查无误,作业单位应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所在地单位。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一级一般作业由作业单位向作业所在地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审批;二级、三级和易燃易爆、无固定登高装置类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部门)审批。一般不进行特级和特类、恶劣工况类高处作业。若须作业,由车间(部门)申请,生产部和安全保卫部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并制定高处作业方案和操作程序,严格监督。

(五)《吊装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三级一般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部门)审批,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所在人员确认后,方可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二级中型以上吊装作业,由作业需求单位申请,车间(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聘请专业施工队实施。吊装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六)《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生产部审批。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七)《断路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办理,生产部门审核,安全保卫部审批。在《断路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作业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八)《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检修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检修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由检修作业单位负责申请,检修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设备所在单位审核,车间或生产部审批。

其他单位在生产区域检修,由检修单位负责申请,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安全措施,设备所在单位审核,生产部审批。

(九)《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填报、办理许

可证,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五车间审批。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作业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十条 承包商事故的管理。发生承包商事故,安全保卫部需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做好善后处置。要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部需建立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对承包商进行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对安全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名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施工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保卫部为其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应要求承包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包括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保证金交至公司财务部。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罚单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时,由财务部门将安全保证金的余额返还承包商。

第二十四条 生产部应对承包商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场、使用、存放过程进行管理,进入公司前例出清单交门卫处,待出门时核查,以符合安全要求;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出厂区应有进入登记和出门证明;登记和出门证由生产部办理,门卫负责控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进行验收和确认。检查发现需承包商整改的工作,要通知承包商拿出方案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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