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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01:56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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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对认真负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综治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可向街道党工委推荐为街道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社区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作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众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洼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2016-08-14 10:22 | #2楼

一、奖励制度

(一)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做到有领导负责、有工作人员、有具体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打击犯罪、治安防范、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治安管理和安置帮教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治安秩序、社会风气良好,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三)本地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社会丑恶现象得到遏制的;

(四)本单位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内部治安秩序良好,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干部职工没有违法犯罪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处罚制度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内部矛盾纠纷不及时消除和化解或者处置不力,致

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有意隐瞒不报、作虚假报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大洼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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