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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维稳奖惩制度

时间:2022-05-08 19:06:34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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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维稳奖惩制度

对认真负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综治维稳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可向街道党工委推荐为街道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社区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作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众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奖惩制度2016-08-14 11:32 | #2楼

对在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一贯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在年终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或推荐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可向其所在单位推荐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未能完成本部门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做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乱作为、滥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故意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或故意设置障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工作中不服从领导,违反中心工作纪律的等。

3.责任追究办法:

(1)中心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

(2)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中心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相应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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