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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管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中共湖南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8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村账乡代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居)级资金的概念
村(居)级资金是指所有上级财政安排和使用财政性票据取得的所有村(居)收入以及其它渠道收入。具体包括:集体统一的经营收入、村(居)级各项承包收入、“一事一议”资金、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补助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借款及贷款、各种捐助资金、变卖资产收入、其它资金收入等。
二、管理机构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全县村(居)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农经站负责全县村(居)级财务审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
(四)全区村(居)级资金及财务管理实行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经管站协助管理。乡镇财政所具
体负责村(居)资金收付工作,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各村(居)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村(居)设立报账员,负责编制村(居)级收支计划,办理与乡镇财政所的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开立、缴销、款项的缴存和村(居)级财务公开,及时将收支凭证交经管站村账会计核算记账。
三、会计核算(一)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应分村(居)建账,按村(居)核算,实行统一管理。(二)各级财政对各村(居)资金的拨付,由各村(居)向乡镇财政所报账支出,村级使用的所
有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集中核算。
(三)各乡镇经管站应在村(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向各村(居)委会等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数据。
(四)各乡镇经管站的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四、账户管理 (一)各村(居)级由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社开设 “统一账户”,村(居)级所有资金的收
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所“统一账户”中监督、管理。
(二)村(居)级各项资金由乡镇经管站分村(居)组织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村(居)级资金。
五、收入管理
(一)村(居)级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村(居)级收入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二)村(居)级收入必须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乡镇财政所“统一账户”。
(三)村(居)级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农村公益事业需要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六、支出管理(一)村(居)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居)财务支出由报帐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乡镇
财政所报账。各村(居)级的各项财务开支,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账。
1.开支1000元以内的,由村(居)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2.开支1000元以上及购买单一或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其他物品、兴办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大额开支,报支时须先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民-主理财章后再由村(居)财务管理负责人签字(每张单据上应有村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5000元以上的各种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应当事先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核后方可开支。
3.5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及1万元以上的村(居)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程序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拟定好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村(居)级各项开支标准,控制公务费支出。区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村(居)级各项开支标准由村(居)委会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核后执行。
1.各村(居)应有计划地使用本村(居)资金,及时申请用款计划。村(居)级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村(居)党员、村(居)组干部误工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的需要。
2.村(居)组干部误工补助,由村(居)组代表会议议定后,再由村(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审定盖章及村级财务管理负责人签字后造表发放。
3.村(居)组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销标准执行,乡内办事不得报销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开会或受村(居)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生活费和住宿费,学杂费可据实报销。
4.村(居)级办公经费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但总额不得超过村(居)自有收入总额的20%。
(三)各乡镇财政所应严格依据批单和材料明细单办理款项支付。支出单据应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取得,对大额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使用税务发票,对零星小额的支出使用规范的报账凭证等作为支出原始凭证,不得无据付款。
(四)各村(居)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两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原则上不再受理。
(五)各乡镇财政所应据实核定村(居)级备用金数额,备用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对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七、票证管理
(一)村(居)级收入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二)村(居)级收款收据应由村(居)报账员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开立。村(居)级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乡镇财政所的“统一账户”。
(三)村(居)级缴存各项收入后,乡镇财政所凭银行的现金缴存单或银行进账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票据核销。
八、财务公开
(一)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级财务实行联合审核。
(二)村(居)级财务每年至少要向村(居)民进行一次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代收代缴款、化解债务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九、债权债务管理
(一)村(居)级债权债务,由各村(居)享有和承担,村(居)级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每年至少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
(二)乡镇经管站负责村(居)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每月向村(居)抄送报表,每年以村(居)为单位向群众公示一次。
(三)村(居)级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得随意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居)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不得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所需的费用。(四)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各村(居)一律挂账,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尾欠要依法组织清收。不得通过抵扣国家对农民补贴资金的方式清收农业税尾欠和其他农户欠款。十、资产和收益管理
(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督促村(居)级加强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二)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值1000?5000元的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5000元以上资产的处置还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十一、稽核监督
(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乡镇经管站行使对村(居)级会计账务的稽核权。乡镇财政所负责村(居)级资金的收支审核。(二)区财政局、区农经站不定时抽查相关财务帐目。十二、财务清理和会计档案保管
(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定期与村(居)级对账,对村(居)级财务收支进行清理。(二)会计档案、资料由乡镇财政所保管;凭证、账簿由经管站负责归档整理和保管。十三、财务责任
(一)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居)级资金。对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居)级资金 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村(居)级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村(居)级资金的,由区财政从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的财政拨款中扣回归还给村(居)。
十四、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要切实加强服务,牢固树立为村(居)服务的意识,保证村(居)方便、及时、足额、合法用好用实所有资金,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十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村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巩固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廉政建设和民-主管理,使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年初根据收支情况编制预算,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年终搞好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
二、开支审批制度
由村支部书记书记、村主任、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干部、片长负责层层审批。并由经办人签名,写清用途。
工程性、公益性和社会往来的开支必须事先经过村三委会、村民代表以上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村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信用社开设帐户,实行一村一户,不准多头开户。
2、库存现金的最大限额为5000元。
3、一切现金收付(有价证卷)一律由村报帐员负责经办、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经办管理现金。
4、现金收入必须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的现款要及时(7天内)存入开户银行(或信用社)。现金收入,严禁帐外流转。
5、如有贪污、侵占、挪用行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茅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使我镇的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民-主、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杜绝奢侈浪费,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拨款、村级三项资金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一事一议筹资、各种名义的捐款赞助等。
2、村级所有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收入时,各村一律由村会计开具省统一监制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结算凭证和农民负担专用收据,并及时缴入结算中心账户,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现金。
3、各村在取得收入资金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上交结算中心村级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收入款项,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村级日常开支采用备用金形式,收支结报后即时补足,备用金数额因村制宜,一般不超过2000元。如违反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加强和规范票据使用管理,发生收入业务时,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监制的内部结算凭证和农民负担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收款。票据由村会计一人领用、保管,其他人员如需领用票据,需到村会计处领取,并及时结账。会计站定期检查各村所领用的票据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或遗失票据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 支出管理制度
1、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民兵训练费、办公费、水电费、电话手机费、招待费、差旅费、其他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
2、村级支出必须由村主任审批,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方为有效。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证明人;无法取得正规合法票据的,应说明原因,完善相关手续。
3、审批权限。村级开支单次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报结,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两委会讨论审核后报定村领导审批报结,2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两委会审核后报镇长审批报结。
4、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办公费用。
5、公务活动的招待严格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来人招待不得超过每人15元/次,各村年总招待费原则上一类村控制在2.5万元以内,二类村控制在2万元以内,三类村控制在1.5万元以内。外出争取资金的费用控制在到帐资金的20%以内。
6、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村书记、主任、副书记(会计)、分别按年600、500、400元补贴电话费,村书记、主任、副书记(会计),年手机话费限额报支为600元、500元、400元。以上话费补贴年终审核后一次性报支。
7、差旅费:市外出差、开会差旅费凭票报销。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句容市内各类用车补贴实行全年包干制,每年车费一类村控制在5000元以内,二类村控制在4000元以内,三类村控制在3000元以内。
8、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挪作他用的,将收回专用款或停止拨付。
9、村社生产和公益性事业用工需付报酬的开支,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后立项,明确项目、工日、工价,由村会计开具用工凭证,村主任审批后方可结账。大的公益事业支出(5000元以上),如道路、桥梁、水利建设等工程,须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结束后,手续(招标文件、正式税票、施工合同)必须完备方可入账,同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查。
10、村主要干部工资、保险及退职补助费,应按党委、政府文件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多计、多保或多补。
11、外出考察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在镇纪委备案,方可报支相关费用。
12、各村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日结月清。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入账。较大项目工程的结算应在完工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结清工程账务。上一年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办结财务手续。支
付中心记帐会计必须在每月的26-30日结帐,并与村核对银行存款,
村干部领取的公-款购物办事,必须在10天内与村会计结帐。
三、资产管理制度
1、村级资产是指村级所有的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项资产。包括厂房、设备、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等各类固定资产和发包的土地、林地、水面、采石宕口等集体资产。
2、村会计负责村级资产的登记与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辅助明细账,逐笔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减少的时间、原因、单价、数量、价值、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点及结存等情况。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村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说明固定资产盘存情况。
3、固定资产新建、购臵。按《村民组织法》及《茅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研究决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备案。
4、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出租按《村民组织法》及《茅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并且所得款项要及时上解镇村级资金专户。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盘亏要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处理,并报镇政府审核后,方可销账。
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灭失、毁损的,保管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5、村干部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应将其经管、使用的公物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或村里,否则在当事人的工资里扣减。
四、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各村要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5-7人,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月23-25日为各村理财日。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2、 村级财务收入、支出必须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日为每季度末的次月lO日,债权、债务每年公开一次,公开日期为次年一月20日,公布资料及时报镇纪委。村社涉及生产性收费要在收费前预算,经村民讨论同意后报会计站审批后收取,收费结束后于当年公布决算,以便村民更多的了解经济运作情况。
公开办法是:村将各项收支、债权、债务等逐笔填写到由市统一印刷的公开表,在公开栏张贴公布;村民小组每季度将发生的财务内容进行逐笔上墙公布。各村公开的内容要通俗易懂,公开的形式要规范。
五、专户拨款制度
及时办理各村资金存储专户收支的结算,坚持“量入为出、先入后出”和“村级申请、领导审批、会计拨款”的原则。对于各村2000元以下的专户拨款,要求村会计填写申请,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审核后方可拨款;对于2000元以上的大额拨款,需定村领导审核后才能拨款。在拨款申请单中,应如实注明拨款支出的项目、内容,对拨款项目、内容不明确的,结算中心将暂缓拨付。
六、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村会计负责对全村财务资料进行收集,交收付中心记账会计保管存档,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出纳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七、会计交接制度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并报镇会计站存档,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财务资料人为拒交的,视具体情节扣除当事人在职工资或退职补助费,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八、附则
本制度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并由镇财政所、农村财务集中收付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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