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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温补贴标准
2015年江苏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2015年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由6月份到9月份,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在岗职工在这个时间内用人单位应给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
2015年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补贴发放意义:
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由此可见,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国家和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2015
2015江苏高温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
2015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高温费本月起发放 每人每月200元连-发4月
2015年南京高温补贴
2015年南京高温补贴是多少呢?和去年一样,今年南京高温补贴的标准依旧是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6——9月份。南京职工若在33℃高温下工作的,都可领取高温补贴。
南京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领取南京高温补贴。
1. 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 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上述条件只要符合一条,就可领取高温补贴。南京市高温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有的单位通过发放清凉饮料或者是冷饮券等方式冲抵高温费,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高温中暑算工伤
大家保保险网提醒消费者,高温条件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夏季高温天气下劳动者还可享受以下福利: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015年南京高温补贴标准
2015年江苏省南京市夏季高温补贴标准怎么样?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时候发放高温补贴?根据规定,江苏南京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需要在6月-9月支付。
江苏南京夏季高温补贴发放条件: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南京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南京市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防暑的措施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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