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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并委托指定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予以审核。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但不得超过贷款的余额及利息之和。当年存储金额超过当年还款金额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并按下列要求出具相关证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市)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建造、翻建及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管理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二)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无离、退休证件的,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或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出国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对帐单》。
(六)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沈阳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由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出具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二)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无须原单位审核,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提取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