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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及辞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规定
1.辞退管理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1.1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或月累计6天、年累计15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工资和办理相关手续(详见《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办法》第4.1.5条规定);
1.1.2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损坏的;
1.1.3殴打同事或互相殴打造成伤害的;
1.1.4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者;
1.1.5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又无正当理由的;
1.1.6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7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1.1.8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另有明文规定的。
1.2按1.1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并由综合办公室向员工出 1
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对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者,视当然辞退处理,无须办理辞退手续。
1.3员工辞退时,由直接主管向被辞退者说明辞退理由,并协助被辞退者办理移交手续。
1.4被辞退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
1.5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者,可以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1.6被辞退员工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1.7综合办公室在员工被辞退后,应及时做好员工档案变更登记工作。
2.辞职管理
2.1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应、不满意等理由,有辞职的权利。
2.2员工辞职时,应首先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署意见,再送交综合办公室审核,董事长审批方可生效。
2.3 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有权审批的主管领导同意的除外)提出辞职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才能完成辞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辞职审批权限规定:
3.1员工辞职由其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逐级进行签字确认,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监督离职人员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然后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主管副总审批。中层管理者辞职由董事长批。高层管理者辞职由董事会审批。
3.2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配合综合办公室办理离职交接。
3.3 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经综合办公室确认,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3.4主管在收到下属员工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后及时与其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后将《员工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公室审核。
3.5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将视其具体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本办法由浙江寺崎电器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办法报董事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 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
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
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0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01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离职管理制度
为降低员工流失率,规范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各部门。
一、定义: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5、离职交接: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 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 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 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附件4)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附件3)。
四、离职员工档案管理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六、附件
1、《 酒店离职申请书》
2、《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
3、《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
4、《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
5.《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辞职与解聘制度
1. 辞职
1. 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向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辞职申请表》。
2. 员工依照《辞职申请表》上的顺序,依次向各相关部门确认离职的事务结算工作,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副总签字。最后交至人力资源部。
3. 辞职人员必须向公司交回所有内部文件和技术资料、培训资料。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书面档案、电子档案单独集中整理,资料内容不可缺失,以备查询。
1) .员工书面档案。内容包括:学历证明、身份证、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复印件三份、《体检报告》、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照片、职称证书复印件、《nci员工登记表》、《高新区员工登记表》、本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意见征询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培训档案》。
2) 员工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培训经历、工作经历、项目经历。
5. 离职后的员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当月的福利保险停缴手续: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磁盘、光盘。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 公司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证、名片、钥匙。
5)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6) 进行各项财务清算
7)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8)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9)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出具辞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
10) 财务部门为辞职员工结清工资。
2. 辞职流程
3. 劝退
1.公司因岗位调整或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予以劝退或解聘,(根据合同条款)公司会提前七天通知本人,从劝退后解聘批准之日起给予结算工资,停止缴纳所有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统筹,同时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资指上年杭
州市社会平均工资)。劝退人员必须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离司手续其他方面与“离职手续”相同。
3.员工依照《辞退申请表》上的顺序,依次向各相关部门确认离职的事务结算工作,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副总签字。最后交至人力资源部。
4.被除名员工必须向公司交回所有内部文件和技术资料、培训资料。
5.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书面档案、电子档案另外集中整理,资料内容不可缺失,以备查询。
1)员工书面档案。内容包括:学历证明、身份证、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复印件三份、《体检报告》、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书》、照片、职称评审复印件、《NCI员工登记表》、《高新区员工登记表》、与我们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签定征询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补充协议》、《培训档案》。
2)员工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培训经历、工作经历、项目经历。
6.离职后的员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当月的福利保险停缴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开除、除名
1. 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绩效考核成绩末位的;
符合以上条款之一的员工将受到开除处分,同时赔偿公司为该员工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培训费等)。开除人员必须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5. 劝退、开除、除名流程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3、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4、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1、辞职程序: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主管部门领导呈交《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然后交办公室; 办公室呈总经理审批;
2、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4、财务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
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5、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6、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1)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告之公司;
(2)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7、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8、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无须进行培训的员工除外)。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5)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1、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2)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3)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2)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4)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6)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二个月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7)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8)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9)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10)泄露公司机密者;
(11)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12)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13)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14)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5)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
(16)工作时间饮酒的。
(17)在工作时间内与他人或公司职工打架斗殴的。
(18)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的。
(19)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3、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5、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6、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7、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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