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制度

时间:2022-05-17 13:29:40 辞退和移交 我要投稿

员工辞退制度

第一条  目的

员工辞退制度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4. 对公司的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5.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6.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 工人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8. 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适合工作的;

9.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10. 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较差的;

11.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2. 其他情形

第五条  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辞退员工须按如下流程操作:

1. 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些特定的事实,提出辞退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简称“报告单”);

2. 二级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签署意见后报一级部门管理部;

3. 一级部门管理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报告单”提请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报告单”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③荣誉部收到“报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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