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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车辆使用范围
1、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接待用车;
5、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无驾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
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公司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与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本公司员工必须认真贯彻和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各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员工应服从配合领导对交通安全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条 驾驶员应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及使用,做到出车前三检。
第三条 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和其他安全活动,签定安全协议书和保证书。
第四条 不得将所驾机动车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在外出因不遵守交通道路法规,闯红灯、占道行车被交-警处罚,处罚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驾驶公司车辆办私事、拉私活。外借车辆也应需经过批准。
第三章 非专职驾驶员管理
第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二条 非专职驾驶员因公申请驾驶车辆时需登记并注明申请原因、目的地、出入时间和里程数。
第三条 非专职驾驶员因公申请驾驶车辆,在驾驶途中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由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及有关活动,与公司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和交通安全保证书。
第五条 在外出因不遵守交通道路法规,闯红灯、占道行车被交-警处罚,处罚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六条 未取得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不得驾驶公司的车辆外出。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制定专人管理,机动车须依次停放整齐。
第二条 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清点车辆钥匙,钥匙数量出现误差应及时汇报。
第三条 公司车辆每行驶至5000公里为一个保养周期,由公司内部专职人员对车辆经行保养维护。
第四条 当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汇报,由公司领导安排到制定的专业维修店进行维修,当故障车需出厂维修时,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登记后再出厂维修。
第五条 未经批准公司所属车辆严禁在外过夜,完成工作后须停放在公司院内。
第六条 私人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不按规定停车责任自负。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外雇车辆使用的,其管理同公司车辆管理。
第五章 外出长途管理
第一条 凡公司车辆因公离京或外出长途,必须提出申请,经对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审查合格,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二条 长途车辆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保障驾驶员的休息,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带故障行车。对违反和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用车单位有权制止,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一条 凡违反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的,视以下几条:
第二条 非专职驾驶员、外雇车辆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者根据根据交通事故大小和责任来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专职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根据责任的认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条 发现酒后开车扣罚200元,并通报批评。酿成事故的承担全部经
济损失并加罚10%。
第五条 把公司车交给非司机驾驶的(无公司准驾证),当事者是本公司的各罚款500元
第六条 专职司机因不按规定造成机械事故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0%。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以上的个人,性质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东城食品有限公司 办公室 2015-9-1
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厂区交通管理规定。厂区交通管理归口公司公安分局
一、交通道路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2、根据需要将厂区道路划分为: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通行);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通道,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3、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须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交通路两侧的绿化树木、苗木不得影响机动车辆行驶视线。
5、铁路两侧距道路两端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6、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7、在铁路两侧及穿越路基施工(如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管道、挖沟(坑)等),及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应事先征得铁路及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8、跨越铁路拉设的输电线和管道,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9、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信号、标志
1、厂区内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规定在相关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警铃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应设隔离护栏。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4、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车辆
1、机动车辆(含公司内特种车辆,如叉车、吊车、电瓶车和小型翻斗车)的车况必须保持良好,按相关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或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2、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3、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四、车辆驾驶
1、机动车辆驾驶员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公司内特种车辆驾驶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驾驶;铁路机车司机、调车人员等,须经铁路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
2、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运行安全。
1)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2)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按铁路部门规定执行。
3)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准确传达。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3、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站内、道口、弯道10公里/小时,仓库线5公里/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4、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其他场所不得任意停放。
5、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
五、车辆装载
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前后不超过车身2米,超过部分不准触地,所载货物高度不准超出车厢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六、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
1、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2、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3、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4、 厂内行人靠路右边行走,横穿马路时须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交通规则。
5、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6、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场所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2、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3、 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4、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5、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路上行驶。
6、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7、公司管各种车辆车况要保持良好,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8、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9、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10、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11、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5—10千米/小时。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共7页 第1页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保卫-3A-22-004
4.2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5.1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制订部门:人武保卫处 审核:梅崇富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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