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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 熟悉本职业务,具有一定的处理业务工作水平和处理各种具体问题的能力,能吃苦耐劳。
二、 要坚持常年出满勤。无故缺勤两天以上者,年终考核出勤不得分,并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 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高质量的按时完成自己的本质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 要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一年考核一次,并对平时工作完成情况有记载,年终按目标责任制总评。
五、 实行竞争上岗。为了强化竞争机制,科室主任实行竞争上岗,竞争者进行演讲,并进行民-意测验,票数达不到半数 的不能上岗任职。
六、 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七、 建立干部政绩考核档案,以利于干部培养、提拔、轮岗、交流。
卫生院
XX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管理范围
乡机关内不属上级部门专设职位以外的干部工作设定和村、组干部的考查、调整。重点是乡党委、政府按职位编制设定的股(室)负责人和村干部的考查以及乡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人选确定等。
二、干部管理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干部管理权限
1、乡党委、政府副职推荐人选由乡党委研究,经民-主程序后,报组织部研究决定。乡党委政办主任、各站所负责人、团委书记、副书记、财务室会计、出纳等由乡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各站所室具体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乡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其余干部工作职务由分管领导根据个人的能力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出意见后,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村组干部人选,属民选干部的,经群众民-主推荐后报乡党委研究后,按程序实施选举。属党管干部的,必须在党内经民-主程序后,由乡党委研究,按党内民-主程序落实,并报报组织部同意后任命。
四、干部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原则上:必须按县编办规定的职数和各村组规定的职数配置,不得超配合。
(二)任职条件及资格
1、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较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领导和干职工的公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团结,具有大局意识。
2、任职资格
(一)乡机关:属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除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的特殊岗位需身份限制外,一般不考虑身份。(2)身体健康;(4)符合任职回避和交流规定;(5)其他资格条件。
2、村组: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考虑身份,按自治和党群众分两条线实施。(2)身体健康。
3、具有下列有关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股级干部和村组干部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1、民-主推荐
提任干部人选必须事先经过民-主推荐或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民-主推荐的对象必须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
2、酝酿沟通
乡党委要依据民-主推荐和乡党委研究的结果和职位需要,对干部拟任用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达成意见后,就职位配备及拟任用人选的相关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属组织部任免的拟任人选由组织部考察组进行考察;属事前备案的拟任人选经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乡党委组织考察。
4、征求意见
(1)拟提拔干部职务的人员必须分别征求县、乡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乡党委必须征求本人意见,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对工作的态度。
七、干部任免的纪律要求
1、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股级干部的调整力度,建立和完善股级干部“能上能下”的正常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
2、确定的交流轮岗股级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做好交接工作,按时到新岗位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保证本局干部人事工作民-主、公正、公开、透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本局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干部使用、推荐、任免、奖惩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权限严格管理。严禁在组织人事问题上搞特殊化,不得以职权和工作便利干扰组织人事工作。
2.坚持 “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社会公论、注重实绩。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部人事问题。
3.干部人事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干部使用、推荐、任免、奖惩工作,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政会议不予讨论。
5.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守干部人事机密。党政会议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否则将认真追查,作出严肃处理。
6.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继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推进选人用人推荐制、考察制、公示制等制度,逐步形成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7.对列入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干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对非公务系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收集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6]14号)规定的范围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3、外省市单位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4、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井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三、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对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本人档案袋 (盒)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
1、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3、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5、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函、电催问,以防丢失。
6、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五、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制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3、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4、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8、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六、送交档案材料归档
1、凡干部任免或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后,应按规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或协管)部门。
2、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整理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汜,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5、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二)、建议登记和统计制度,在接收、转出、查(借)阅档案等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人与档案内容相符。
(三)、在做好日常检查核对的同时,每年年终全面检查核对一次,重点核对干部人事档案底册所记载的与库存干 1
部人事档案是否一致。
(四)、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检查核对:
1、在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突发事变之后;
2、发现虫害、霉变、潮湿等情况时;
3、怀疑某份档案可能丢失时;
4、管档人员更替,办理移交手续时。
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至该干部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凡因违反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规范的装订、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没有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不准转递。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出逾一个月,档案回执未退回的,转出单位应与对方单位联系催交,以防档案丢失。
四、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
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八项任务,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六防工作。
(二)、为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柜内,按保密号码科学陈列,对外不公开。
(三)、库房内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烧物品,保持库房整洁美观。
(四)、干部档案库房为机要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库房和阅档室严禁烟火。
(五)、离开库房要随手关门关灯,下班时一定要关门窗和关断电源总闸开关。
(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在电话里提供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
(七)、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送纸厂搅浆或由两名以上同志负责监烧。
(八)、干部人事档案不准随手拿出库房门口。查阅、借阅、转递干部档案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要按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查阅档案注意事项办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一)、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完整、齐全。
(二)、收集的材料经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转有关部门,或退本人,或按规定程序作销毁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三)、鉴别登记后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该干部人事档案袋(盒)内,一般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K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须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该收集而未收集到的材料,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催补;并根据工作需要,建议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适时布臵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自传,充实档案内容。
(四)、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登记工作,将收
集到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逐份登记。
七、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三)、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对管档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有责任按规定办理补送或补办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沟通,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八、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一)、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签字同意,查档人员(携带本人工作证)方可到保管单位阅档室查阅。
(二)、查阅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办理上述手续后,还须经组织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请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局属单位查阅本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签字批准的批
条,由单位管理干部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而且必须经局长或分管人事的局领导批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七)、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自行销毁。
(八)、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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