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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时间:2022-05-08 15:20:07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19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档案,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利用。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按照干部管理范围,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档案。这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1)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集中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任何个人都不得保存他人档案;(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组织部负责领导,并对同级或下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具体规定进行工作,不得各行其是。

二是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就是对所管干部都要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的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不断充实档案内容。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蛀、防高温等“六防”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档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档案的损坏。同时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扩散、不泄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是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干部工作服务,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宗旨和目的,它决定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并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否为干部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是检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

198.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直接为干部工作服务的。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基本上与干部管理体制相一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应设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由于县以下基层单位干部人数少,一般都不具备保管干部档案的条件,因此,为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建设,保证安全,县(市)一级的管理体制基本上采取三种形式:一是集中管理。全县(市)干部的档案集中到县(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二是相对集中管理。即全县(市)干部人事档案分成两大块或几大块进行集中管理。具体说,组织部管理管理的干部的档案,直属机关干部的档案和县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干部的档案;县人事局管理县人民政府所属单位干部的档案。有的县教育、卫生等系统的干部数量较多,可分别由县教委、卫生局等单位集中管理。三是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有一些部门的直属单位干部人数很少,没有库房、设备和专门管理档案的人员,就采取出一部分保管经费,由上级有关部门代为管理的办法。

199.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哪些?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很多,既有综合性的,又有单项的;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又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主要有: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它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根本的规章制度,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依据。

《条例》有两个附件,即:①“干部人事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卷皮的规格、式样、制作材料、颜色、项目设置。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式样,规定了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统一办法。

(2)《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统一遵循的制度。它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标准、档案材料内容的鉴别、分类、整理过程、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收集档案的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除以上几种统一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工作制度,如:

借阅利用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做好利用工作,根据各自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制度。这项制度对借阅范围、借阅手续、借阅人、借阅方式以及是否可以抄录、复制作了规定。

登记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防止档案材料的遗失,便于查找、统计,建立了收档、借阅、摘抄档案材料、档案底帐和销毁材料等各项登记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档案的安全,而且还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心中有数,随时了解并掌握“家底”情况,有利于研究、安排工作。

保密制度。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的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密级做好档案的保管、借阅、转递等工作。

上述规章制度,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依据。

200.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正本和副本?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是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材料构成,全卷分为10大类,是一个干部的全部原始材料的总和。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概括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材料,由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201.现职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现职干部,是指现在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编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等单位任职的干部,也包括上述单位派到“三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干部的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该干部职务的部门管理。换句话说,就是哪个部门拥有对该干部任免权,其档案就归哪个部门管理。有的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可将干部人事档案交上级机关或别的有关部门代管,但管理权限是不能变的。所以,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涉及到管理权限改变时,就要按规定及时将档案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任免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档案归上级机关管理,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副本。

有的干部身兼两职或多职,根据有关规定,凡身兼多职的,一般情况下,其档案由其任最高职务的部门管理;有的干部同时任一个单位的党内和行政的最高职务,而这两个职务分别由两个上级机关管理,那么这个干部的档案正本归管理党内职务的机关管理。军队干部兼地方职务的,主要实际职务在军队的,其档案归军队的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职务在地方的,其档案归地方主管机关管理。非主要职务管理机关因工作需要可建立副本。

202.退(离)休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退(离)休干部的档案,一般情况下,仍由原管理该干部人事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如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其档案由中央、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其档案由管理该干部的部门管理。退(离)休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方法与技术要求,与现职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基本相同。此外,中央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中,有少数干部退(离)休后,易地安置,并把党的关系、供给关系等全部转给了安置地区的有关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把档案转给安置并管理该退(离)休干部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保管。

20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在同一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如何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和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虽不在一个单位工作,但其职务属于本单位管理,档案自然也都由该机关保管;凡属这种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采取回避措施,对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本机关有关处、室或专人负责保管。提供利用工作,也由负责保管该档案的同志办理。

204.干部死亡后,其档案如何管理?

干部死亡后,其档案基本上已失去了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的现实功能,而转化为国家档案史料。根据有关规定,不论其死亡原因如何,均按照其生前的职务或对社会的贡献及知名度,确定移交给相应的档案馆保存,具体做法是:

(1)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期限,移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4)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同级档案馆永久保存。

(5)其他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死亡干部的档案在向档案馆移交前,一般采用与现职干部的档案分离单独集中保管的方法。其提供利用,按查阅现职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移交档案馆后的管理、利用,按档案馆的规定执行。

死亡干部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的准备工作有两项:①原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缩微或复印方式,保存部分材料,也可把死亡干部的简历或简况输入计算机贮存,以备查考。②按照档案馆接收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立卷等工作,不允许移交零散档案材料。

205.什么是流动人员档案?如何进行管理?

流动人员档案是指脱离国家干部队伍,自行流动到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档案。这是改革开放和干部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

管理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1988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原则、范围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管理,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的档案。《通知》还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和整理工作,做好查阅、借阅利用工作及档案的转递工作,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206.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如何管理?

一般情况下,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干部的身份已不存在,也不再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档案根据其去向或另就业的情况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已有就业单位的,将档案转给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如不具备保管条件,由本人联系转给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如需要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可以转给该人员所在地区的有关劳动部门。一时不能确定去向的,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但是如果另就业或出国,长期不办理转移档案的、原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涉及本人档案内容的任何证明材料,或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国-家-安-全、公安、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查阅)。

207.干部逃亡、失踪、出国不归,其档案怎样管理?

干部“逃亡”是指干部“叛逃”和“出走”。所指“叛逃”是指干部逃出国外、境外,有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和行为。“出走”是指干部私自脱离组织跑到国外、境外,但没有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行。“失踪”是指干部无故长时间下落不明。“出国不归”是指干部出国后长期不归。这几部分人虽然情况、性质有所不同,但都属于自动、长期脱离了组织,置身于国外、境外。因此,其档案无处可转。按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其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不过,也允许出国长期不归人员,自己与有关的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联系,取得同意后,把档案转给他们管理。

208.干部被开除公职后,其档案怎样管理?

干部被开除公职后,即失去了干部身份。凡未重新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重新就业的,其档案应转给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保管。在处理这部分人问题的过程中,对未了结好善后事宜或未确定去向的,为不影响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其档案不能随意转出。

209.干部受到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时,其档案怎样管理?

干部受刑事处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待该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重新安排了工作,有了固定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将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需要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须转给有关的劳动部门。

210.什么是“无头档案”?如何对待和防止产生“无头档案”?

所谓“无头档案”,是指查不到下落的人员的档案或档案材料。“无头档案”的产生,造成管人与管档脱节,影响了档案的利用和建设,也影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因此,对待已产生的“无头档案”,要严肃认真地处理。首先对“无头档案”要认真进行鉴别,对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认真查找有关人员下落,并转给有关部门。对查找不到有关人员下落的“无头档案”,移交档案人原籍档案馆保管;对无保存价值的零散档案材料,造表登记目录,请示有关领导同意批准销毁。

要防止“无头档案”的发生,首先要在人员工作调动后,及时将其档案转给所在单位,不要造成人档脱节。其次传递档案时要认真细致,防止出现转错或转递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211.哪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属于收集、归档的范围?

在干部人事、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很多,为了使档案材料符合精练、实用的标准,使之具有保存价值,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

(1)干部调配(转业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和教师、职工、医务人员、军人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5)办理干部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6)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8)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9)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贝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10)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12)组织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材料。

(13)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14)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5)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6)办理干部丧事活动中形成的生平(悼词)、报纸报道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能说明有关情况的遗书。

(17)其它可供组织参考并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12.列入收集归档范围的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具体指的是哪些材料?

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在定期考核中形成的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绩的正式材料。如《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一种表格),其中包括业务自传、有关专家评语、考评意见。在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设计方案、图纸、论文、实习报告等。如果专业技术人员调到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工作,其全部专业技术干部考绩档案材料应单独立卷,随干部档案一起转有关部门和干部档案一起保存。

213.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收入干部档案?

根据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属于收集归档的范围。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应收集归入干部档案(归六类,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只收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入党志愿书”归档。

214.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哪些材料应收集归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级以上干部和省、区、市的地(厅)级以上干部出国,一般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因此,对上述人员出国,只收集他们回国后的鉴定(包括自我鉴定)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其他人员因公出国,按上述文件规定,应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此表使用期为3年,由有关部门保存,3年之内再次出国,须在表上作记载,满3年后,交有关干部人事档案部门归入本人档案。每次出国回来后的鉴定材料,应及时收集归入本人档案。如3年之内干部调出单位,应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归入本人档案,一并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中央组织部规定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及《因公再次出国证明》,是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证明,不收集归档。

215.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对整理工作有何基本要求和专门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以干部个人为单位将收集起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号、登记目录、技术加工、装订成卷以及不断充实档案材料的工作。通过整理,使原来零乱的档案材料转化为能反映干部情况的系统、条理的专门案卷,即干部档案。同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又贯穿于干部档案立卷的全过程。因此,它是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建设中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了实现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中央组织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专门制定了《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根据细则的要求,整理工作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216.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有何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归档,对已经归档的材料,经过鉴别,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清理出来需要销毁的材料,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销毁。履行这一程序,是为了防止随意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材料。

217.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守哪些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范围进行管理的,因此,对查阅、借阅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都规定了相应审批制度。尽管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的审批办法有所不同,但是,最基本的规定是,因工作需要才能查阅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并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直接查阅干部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哪些材料。

(3)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218.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有什么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是指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及借用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之间,通过机要交通或直接派人送取的途径,转出和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具体说,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单位时,干部档案应转至新的主管单位;在办理干部职务的任免、奖励、处分等项工作中,形成了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材料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材料转给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是:

(1)干部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按规定密级发出。

(5)收到档案材料的接收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除上述规定外,为了全面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有关的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219.如何划分干部人事档案的密级?

党政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密级,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下发的《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分别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1)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档案,属于绝密级。

(2)中央管理的干部和省、部级管理的干部的档案,属于机密级。

(3)县、处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干部的档案,属于秘密级。

220.干部人审档案管理部门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什么关系?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下的、专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权力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职能机构,主管全国的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因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一方面由干部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另一方面又要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进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统一制定的有关的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它们的监督与指导。所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221.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是什么?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各级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同级或下级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业务指导的基本任务是:调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总结、推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召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会议;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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