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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考勤制度
为纪律作风建设,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性和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工作质量、法院的执法形象,我院队伍建设的,经党组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人批准;一天者,经所属科室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人请假一天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遵守假期,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原考勤制度废止。
玉泉区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秩序,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考勤采取签到和抽查的方式。签到时间为上午8:30—8:45,签到处设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具体工作由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室负责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迟到一次扣除人民币20元整,每月兑现一次。每周一在一楼大屏幕公布上周考勤结果。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警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遇有出差、开会、培训、外出办公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岗的,应由各部门负责人通知政工科,政工科工作人员在签到表上注明情况。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全院干警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将请假条交政工科备案。请假1天由庭长审批;请假3天(包括3天)以内,经庭长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到准假人处销假并通知政工科,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除人民币50元整。
五、全院干警对待考勤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全院干警要按时签到,不得代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全体干警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其中表现突出的干警要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20天,病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迟到、早退超过50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旷工超5天,迟到、早退超过60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0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依据《法官法》、《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本院考勤工作实行政治部统一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勤分平时工作日考勤、集体活动考勤和审判委员会考勤。平时考勤范围为全院工作人员,集体活动考勤和审判委员会考勤范围为相关特定人员。
第三条 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在上班时间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 机关工作日实行上下午4次签到,上班晚10分钟以上者为迟到;下班提前10分钟者为早退。
平时工作日的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考勤实行签到制,做到日有记录,周有汇总,月有通报。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时抽查。考勤纪录每月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报政治部进行通报。
第五条 集体活动指上级和院组织的学习、会议等活动。集体活动考勤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院内活动主要采取指纹签到方式,具体考勤由活动组织承办部门负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考勤办法由研究室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院考勤情况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年终考勤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出差三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七天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院长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二章 假的类别、期限
第九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十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病假(病休)三天以上除履行审批程序外,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
第十一条 婚假 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可请7至10天。
第十二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请假5天。
第十三条 产假 女工作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产假为180天,晚育的可增加产假三个月。
配偶计划内晚育的,男工作人员可请护理假一个月。
第十四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指本地区以外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已婚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每次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每次20天。
第十五条 补休假 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给予相应的补休。工作人员加班、值班一天,可补休半天,补休时间一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因事请假的由院长审批;部门正职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主管 院长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部门副职、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请假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电话请假,因特殊情况用电话请假的,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审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十八条 脱产学习或半脱产学习由本人写出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报院长签批,手续完备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十九条 53岁以上的男工作人员、50岁以上的女工作人员,体弱多病需要休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不在进行日常考勤。
第二十条 请假工作人员应及时到政治部办理销假手续。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按审批权限续假。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一个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半时间的;
2、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第二十二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鄢陵县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考勤制度适用于本院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本院实行日常工作考勤制度、各类会议考勤制度及重大活动考勤制度。
第五条 考勤工作由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采取面部识别仪签到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人民法庭、技术科由本部门负责人考勤,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抽查;每月底,各部门将本部门本月的考勤签到情况报政治处。
第六条 除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外,实行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两考勤,上班时间起15分钟内为考勤时间,超时视为迟到。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二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做到准确掌握。如有外出办案或因事外出,应提前登记写明事由,并履行签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第八条 考勤情况列入平时考评、年度考核内容,与绩效考核挂钩。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每月上旬由政治处负责将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审务督查办法进行通报处理。
第九条 52岁以上的男工作人员、50岁以上的女工作人员,坚守工作岗位,自愿参加考勤的,根据考勤记录按规定享受出勤奖。对确因体弱多病需要休养的,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院党组研究决定,不再参加日常考勤,也不再享受出勤奖。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应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不得因请假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因公出差的统一由部门负责人按照批准权限交领导批准,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的,按请假程序逐级先行口头或电话请假,并报政治处,事后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二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如下:(一)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批准。(二)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二天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批准。(三)党组成员和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请假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休假、婚嫁、产假等有法定假期的,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假期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病假超过七天的,应有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假期期满后,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到政治处完善销假手续。假期期满,需续假者应在期满前履行续假批准手续,未经批准超假未归的,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20天,病、事假累计超过2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旷工一天以上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先进。
第四章 奖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考勤实施倒扣分制。考勤总分为50分,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部门干警全部出满勤为该部门记总分50分,对于违反本规定需要扣分的,根据规定相应扣分,直至总分50分扣完为止。干警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扣所在部门0.5分;每旷工一次的,扣所在部门1分;对一个月内部门迟到人数超过5人次的,加扣该部门2分;缺岗超过3人次的,加扣该部门2分。
第十八条 全年度设考勤奖2000元,实行季度发放。对因请假的人员每天从出勤奖中扣除10元;对迟到、早退的人员每次从出勤奖中扣除10元;对无故旷工的人员每天从出勤奖中扣30元。
第十九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取消当年度出勤奖,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戒处分;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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