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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保密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党的机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
二、主要保密的范围:
(一)秘密级以上文件、文稿、电报、信件、资料、刊物、领导讲话和涉密批示等内容;
(二)未形成意见或虽形成意见但尚未公开的干部人事安排等内容;
(三)经部务会讨论但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来信来访中需要保密的内容;
(五)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
三、密级文件和材料的制作,由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对外传播、需要注明密级的,必须注明。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涉密内容的废弃纸张应立即清理和销毁。
四、各种密级文件、文稿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未经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传阅、借出、复印或以其它形式对外传播。确需借阅、复印的,需经部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
五、因保管不当或因泄露涉密内容,给工作近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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