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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纪律,确保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内务管理条令》、《本溪市市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双休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公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轮班岗位除外),如国家规定有变化,或上级公安机关特殊要求,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局民-警每周一至周五按不同季节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中途脱岗,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或要求正常工作,按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各科所要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考勤员不在时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第六条 考勤员对每位民-警进行日考勤。填写考勤表做到及时、准确、清楚、规范,不涂改、勾抹考勤表,民-警的请假情况应在考勤表中予以体现。每月2日至下月3日为一个考勤月,考勤员于每月4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备查。考勤表将作为民-警本月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民-警因执法办案、外出培训等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性原因不能及时签到的,民-警应当及时通知考勤人员,考勤人员核对证实后备注说明。
第八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除正常休假外,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民-警请假一天以内在本县活动的由科、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本县活动的须经主管局长或政委批准;各科、所长请假需经局长批准;返回后及时向局长及政委销假。其余民-警请销假手续由本单位备案。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休假制度
第十条 病假
一、职工看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急症患者可就近应诊,但需有急诊证明。
二、病假需出具医院的诊断书,需住院治疗者,持医生诊断书和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工伤假须有当事人证明和医院证明,病假及工伤假应在考勤表中分别体现。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我局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经费按日扣除其经费。
第十一条 婚丧假
一、民-警本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享受3天婚假,民-警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等)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1—3天丧假。丧假可用电话或托人代请,事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二、民-警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民-警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民-警结婚,属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
第十二条 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荣获二等功或获得省厅以上荣誉称号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5天的待遇(与前款规定休假期限不予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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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四、休假时间要在本年度内安排,一次性使用,跨年度不予补假。
五、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的,可合并使用。
六、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也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一、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事假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时须申请续假,逾期不申报者按旷工处理,并按日扣除岗位津贴。
三、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第十四条 产假
产假(包括人工流产等计生假)。按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持计生办证明,经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民-警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
(一)对未完全按照《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者(离开本县),在公务年度考评(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二)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而延期回来的民-警,延期时间按旷工处理,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交政工部门;情节较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
(三)事假、病假者按规定扣除出勤补贴,扣除全额为10元/天,旷工加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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