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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安局考勤制度

时间:2022-05-14 11:27:25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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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安局考勤制度

1.全体民-警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坚持签到和请、销、休假制度。

开封市公安局考勤制度

2.民-警参加会议、学习、劳动必须坚持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学习、劳动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方可。

3.杜绝迟到、早退、中途溜走串门现象,民-警工作时间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按时销假。旗局民-警外出1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派出所正副职外出,1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派出所民-警外出1天以内由本所负责人批准并签字后向分管领导汇报,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未按规定请销假的,按旷工论处。(以内、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4.局领导病事假或离开本地区,必须向林业局领导请假并经批准方可,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及时报告。

5.因公出差、下乡执行任务人员返回驻地后第二天正常上班签到,有特殊原因的,必须经领导批准。需要休假的,执行休假制度。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6.执行统一行动或紧急任务时,非因极其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7.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8.国家进入紧急状况或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无特殊原因不返回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9.考勤表及请销假记录由专人负责,不得代签、超签。旗局成立警务督察室,领导抽查考勤记录及值班记录登记,第一次发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者给予诫勉,第三次发现者严肃处理。

10.民-警请病假在1周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1周的,其超过天数按月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扣除。请病假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11.民-警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其超过天数按月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扣除。

12.民-警超过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提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即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20元。

13.民-警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日扣除100元,旷工全年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开除公职。

14.在年度考核中,民-警事假不得超过20天,旷工不得

超过6天,民-警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取消民-警的一切评优及立功受奖资格或延期晋升警衔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15.各派出所,要做好考勤工作,旗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16.工作人员出差、下乡、加班、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占用节假日、双休日时,可申请在当月补休,有特殊原因或单位工作需要等原因不能补休的,可推迟到下月补休。

17.民-警的婚丧假、产假、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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