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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的管理,提高组织性、纪律性,特制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办公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休假。
第二条 办公室人员需要请病假、事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报办公室考勤员备案。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的,说明事由,由办公室副主任批准,秘书请假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请假在一天以上的,需书面写明事由,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办公室主任请假,必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二)请假、休假结束,返回单位上班,必须到办公室考勤员处销假。
(三)外出公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以上请假或外出公差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在管委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条 病假、事假,休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得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待遇,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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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全、生产、稳定等方面发生事故或重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从重予以追究责任。
四、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煤业公司干部请销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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