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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通告
局属各单位,台州市农垦场: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严肃组织纪律,确保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路区委办〔2015〕9号)精神,现就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出(指到台州市外,包括因公或因私)
(一)局长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及以上的,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向区长书面或短信请假。
(二)副科级领导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及以上的,征得局长同意后,向分管区领导书面或短信请假。
(三)中层正职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到路桥区外)2天及以上的,要向分管局长电话或短信请假,并向局长报告。
(四)中层副职干部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及以上的,要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话或短信请假,并向分管局长报告。
(五)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及以上的,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局长电话或短信请假。
(六)事业站(局)一般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及以上的,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话或短信请假。
(七)外出学习培训、工会疗休养以及法定节假日因公外出的,按上述执行。法定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敏感时期,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在本市,各单位如主要负责人外出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在本市。外出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八)请假内容包括请假事由、外出地点、离返时间,短信请假的,在收到批准同意的回复后方视为准假。对外出不请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缺勤
(一)事假:①副科级领导请事假均须经局长批准;②中层干部请事假2天内(含2天)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分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③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内(含2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核准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局长核准,报局长批准;④事业站(局)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在2天内(含2天)的由站(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站(局)长审核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
(二)年休假: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各单位应在年初提出本年度安排计划,并由个人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中层副职干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核准,局长批准;中层正职干部经分管局长核准后,报局长批准,并报人教科备案。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2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病假:应凭指定就医医院证明(特殊情况凭其他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按事假审批权限审批,如需出市外诊治请假的,应附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件审批。病假期限按规定执行。
(四)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等法定假期均按照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并报人教科备案。
(五)请假3天以上需以书面形式、3天以内(含3天)以口头形式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销假以口头为主。
(六)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岗,且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在假期满后仍不能按时返回的,事中必须说明情况,事后补办续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擅自离岗的均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所有补贴、奖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累计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以前制订的《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路桥区农业林业局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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