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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一、事假
1、请事假员工必须亲自填写请假单,应提前半天申请 ,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2、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综合管理部人员查明属实后补假。否则视为旷工。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1天者,应当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并与次日提交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2、病假1天以内者(不含1天),可免附医院证明,但连续请病假1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就医证明或镇级医院以上开具的病假单。否则视为旷工。
三、调休
1、员工需要调休2天以内者(含2天)必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2、员工需要调休2天以上者必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后,经行政经理审批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3、员工调休证明由综合管理部盖章后发放,员工凭平时加班单或者节假日上班需要调休的排班单至综合管理部换取调休单。
4、员工调休需同时递交综合管理部发放的调休证明。员工加班换取的调休单必须在次月底之前使用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张调休单。 ★所有请假连续休息时间大于等于4天者(包含公休日,节假日)必须报行政经理审批
本补充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XX公司 2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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