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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值班制度

时间:2022-04-22 05:58:21 值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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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值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动态监控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专业救助队伍的人命、环境、财产救助能力,快速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特别是遇险人员的救助,科学部署专业救助力量,加强对专业救助力量值班待命的管理,根据《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60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制度(暂行)》执行情况和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一个加强,三个适应”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的总体目标是科学部署救助资源,缩短专业救助力量抵达遇险现场的距离和时间,使专业救助力量在应急时能够第一时间对海上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并实施有效救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各专业救助单位及其所属的救助船舶、救助航空器、应急反应救助(分)队等专业救助力量。

第二章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

(一)关口前移原则。即专业救助力量的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选择应针对各救助责任区救助保障工作的特点,把专业救助力量部署在靠近事故多发海域、靠近“四客一危”船舶航线附近、靠近通航密度大的重要航道和港湾锚地等海域值班。

(二)站点加密原则。即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的设置应根据救助责任区救助保障需求及值班环境,结合现有专业救助船舶、航空器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及救助装备投入计划,规划救助力量值班点,不断增加值班点的密度。

(三)以快制胜原则。即各救助船舶应根据值班水域的气象、潮汐、通航密度等环境要素及其变化情况,按照“抢占制高点、以快制胜”的战术要求在值班水域几个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之间机动调整值班位置,使值班船舶时刻保持在可能发生海难事件的上风海域,提高反应速度。

(四)值班与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即担负值班待命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按照“救助是中心任务,训练是日常工作”的要求,加强值班期间的训练工作,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标准,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以满足应急救助和抢险打捞的需要。

(五)适救原则。即专业救助力量值班期间要时刻保持高度戒备状态,人员适任,船舶、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接到救助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出动执行救助任务。

(六)海陆空联合救助原则。即担负救助值班待命任务的救助船舶、救助航空器和各应急反应救助(分)队三种力量构成海、陆、空三位一体的,动态的、交叉补充的救助网络,三种力量联合值班,协调行动。

第三章  救助责任区域划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海上值班待命和救助工作实行分区负责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共同负责绣针河口(北纬35度05分10秒、东经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岛北端(北纬35度08分30秒、东经119度54分30秒)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北水域。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和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共同负责绣针河口至平山岛北端的连线和北纬35度08分30秒纬度线以南至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北水域。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共同负责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南水域。

第九条  救助船舶和救助航空器负责所属责任区的值班待命和救助工作,如需执行跨区救助任务,需报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简称部救捞局)批准。

第十条 各救助局所属应急反应救助队主要负责本局责任海区和所在行政辖区内及周边地区重要的内陆通航水域、水库等,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跨区支援。

各基地应急反应救助分队主要负责基地近岸50海里以内水域和所在行政辖区内及附近的重要内陆通航水域、水库等,必要时按上级要求跨区支援。

第十一条  重、特大水上事故的应急救助和抢险打捞工作,由部救捞局根据特定事件的需要,调动救捞系统的力量联合执行任务,并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的设置及选用

第十二条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我国沿海海难事故发生的特点及规律;

(二) “渤海湾、长江口水域、台湾海峡、琼州海峡和长江沿线等重点区域”及“四客一危”重点船舶保障的要求;

(三)春运、“两会”、重大节假日和国家政府部门指定重要时段;

(四)水深;

(五)气象变化的影响;

(六)季节变化的影响;

(七)通航密度;

(八)港口航道环境;

(九)避风、抗浪条件;

(十)航运、渔业捕捞、水上旅游业等发展趋势;

(十一)救助保障辐射的范围;

(十二)专业救助力量的现状及发展状况等。

第十三条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以救助基地、救助机场为依托,按照“靠前、加密和加快”的原则设置,其数量根据专业救助装备数量安排,综合规划,科学部署。

第十四条  新建救助基地应尽可能前移,靠近事故多发海域、靠近海岸线和海岛岸线、靠近开敞水域和交通要道设置。

第十五条 部救捞局根据人命救助的实际需要,可决定是否增补或撤消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

第十六条  在我国沿海客滚船航线密集的渤海湾、舟山水域和琼州海峡,及海难事故高发的成山头海域、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水域,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应加密设置,重点保障。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在我国沿海共设置77个专业救助船舶动态待命值班点,其中:

(一)北海救助局所辖北部海区共设置25个动态待命值班点,按照值班待命水域分区设置,分别是:

1、在烟台至大连航线中部水域设置北海1号位(冬季位置为3835n/12148e,其它季节位置为3819n/12146e);

2、在渤海海峡设置南隍城基地码头、庙岛、龙口和东营4个动态待命值班点;

3、为加强渤海湾北部水域的救助保障力量,兼顾大连或旅顺到天津航线的客滚船运输安全,在旅顺至秦皇岛航线中部水域设置北海3号位(位置为3910n/12015e);

4、天津基地码头、大沽口锚地和曹妃甸(位置为3850n/11825e);

5、秦皇岛基地码头、秦皇岛港外锚地和京唐港;

6、丹东港外锚地、海洋岛;

7、旅顺基地码头、大连港锚地、大三山岛;

8、烟台基地码头、烟台港外锚地;

9、北海4号位位置为石岛东南15海里、石岛港或石岛锚地、龙眼港;

10、青岛港、朝连岛、汇岛。

(二)东海救助局所辖东部海域共设置28个动态待命值班点,按照值班待命水域分区设置,分别是:

1、连云港基地码头、港外锚地和东海1号位(位置为3410n/12149e);

2、东海2号位(位置为3104n/12233e)、小洋口、外高桥码头、局码头、洋山、嵊泗、横沙、太仓;

3、宁波基地码头、普陀山锚地、虾峙门外锚地、金塘锚地;

4、温州基地码头、洞头、台州列岛;

5、福州基地码头、沙埕、西洋岛、定海湾;

6、湄州湾、草屿、泉州湾外;

7、厦门基地码头、厦门港外锚地、东山岛。

(三)南海救助局所辖南部海域共设置24个动态待命值班点,按照值班待命水域分区设置,分别是:

1、汕头基地码头、南澳岛、广澳湾、碣石湾;

2、小洲基地码头、广州基地码头、深圳基地码头、桂山、大星山;

3、湛江基地码头、硇州岛、阳江、大黄江锚地;

4、海口基地码头、海安、洋浦、八所港;

5、北海基地码头、涠洲岛、防城港;

6、三亚基地码头、莺歌海、三亚港外锚地、陵水湾;

7、西沙。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救捞系统在我国沿海共设置19个救助航空器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其中:

(一)北部海区共设置6个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分别是大连、烟台、青岛、天津、东营、荣成。

(二)东部海区共设置7个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分别是连云港、上海、舟山、宁波、温州、福州、厦门。

(三)南部海区共设置6个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分别是湛江、珠海、三亚、西沙、北海、海口。

第十九条 各救助飞行队确定的航空器临时起降点和备降机场,根据形势发展,经部救捞局批准,可补充为救助航空器的动态待命值班点。

第二十条 应急反应救助(分)队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为各救助局本部、救助基地或值班待命船。

第二十一条 在部救捞局的总体部署下,各专业救助船舶可根据救助值班保障水域的现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机动选择动态待命点值班,但应报请所属救助局批准同意,并报备部救捞局。

台风、风暴潮等特殊时段或执行特殊任务时,如有必要,部救捞局将直接统一调整部署所属的专业救助力量执行动态值班待命。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救助船舶应熟悉值班水域的气象、潮汐、通航密度等环境要素,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可预先行动,在其值班水域范围内动态地调整值班位置,使值班船舶时刻保持在可能发生海难事件的上风海域,提高反应速度。

救助船舶在值班水域内动态调整值班点的活动以及在值班水域内几个动态待命点之间的巡航视为值班。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动态待命救助值班过程中,遭遇大风等恶劣气象,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认为船舶安全受到威胁时,值班待命船可适时选择较为安全的水域值班。在一般情况下,应逐级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特殊情况可边申请边行动。

第二十四条 在季风盛行时,北海一号位、北海三号位值班船在值班海域超过9级大风或客滚船停航时,救助局提出申请报部局同意后可移至上风头的相关海域继续值班。

第二十五条 各救助局要合理安排救助船舶的换防、训练及补给工作,不得空点。

第二十六条 各救助飞行队应加强与军队、民航、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制定救助航空器转场飞行救助的相关预案,落实救助航空器动态待命值班点的飞行保障工作,扩大救助航空器的救助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渤海湾客滚船运输航线应重点保障,冬春季节在其航线南北两端的烟台和大连附近部署救助航空器值班,并选择合适的临时起降点作为救助航空器的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点,实现渤海湾水域的立体救助覆盖。

第二十八条  在实行救助联动机制海域内待命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救捞力量,要严格执行《救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确保一旦需要能快速出动,及时参加所在海域的人命救助等应急救助抢险工作。

第五章  救助船舶值班部署

第二十九条 救助船舶按照部救捞局下达的年度待命部署计划部署。专业救助船舶值班的密度、数量由部救捞局根据不同海区、不同时段的救助值班需要统一部署,科学调度。

第三十条  各救助局新建造或购进的救助船舶列编后要及时部署到动态值班点担负救助值班任务;因救助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救助装备不足时,经部救捞局批准,可租船值班。

第三十一条 北部海域烟台至大连航线的北海一号位、北海三号位及烟台水域;东部海域的东海一号位、长江口及闽江口水域;南部海域的珠江口及琼州海峡,应保持大功率和装备较好的救助船舶值班。

第三十二条 台风季节、冬季、春运、“两会”及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原则不安排救助船舶大修,各救助局要尽可能地加强救助值班部署,以加密值班待命点,缩短救助出动距离。

第三十三条  海上值班待命期间,专业救助船值班驾驶员应按照有关公约和法规的规定保持正规的了望和值守,及早发现或察觉值班水域周围情况的变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专业救助船舶值班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应保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至少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其中,高速穿浪救助船和华英系列救助船艇根据情况配足燃油和副食。

第三十五条 专业救助船舶的出动时限为:全天候大功率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指令后30分钟出动;快速救生船20分钟出动;华英系列救助艇15分钟出动。冬季(10月1日至翌年2月底)出动时间在此基础上各延长10分钟。

第六章  救助航空器值班部署

第三十六条 救助航空器部署应综合考虑不同季节、不同水域的救助保障需求,动态地调配各飞行队的资源进行总体部署。

第三十七条 救助航空器部署在各救助机场,执行值班待命和救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救助航空器出动时限为:

(一)飞行队接到救助飞行指令后45分钟内救助航空器起飞;

(二)备份机组接到救助飞行指令后60分钟内做好出动准备,听令起飞;

(三)在特殊情况下,机组人员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尽快起飞。

第七章  应急反应救助(分)队值班部署

第三十九条 各救助局设置应急反应救助队,各基地设置应急反应救助分队,应急反应救助(分)队依托局本部、救助基地或值班船舶进行部署,并实行24小时值班,单独或配合救助船舶、救助航空器执行救助任务。

第四十条 各应急反应救助(分)队要针对内陆周边水域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特点,调查研究当地和附近港口、江河湖泊、水库的气象水文特点,建立和完善应急反应救助抢险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应急反应救助(分)队要狠抓训练,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努力提高反应速度,在应急救助抢险救灾行动中发挥专业队伍应有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各救助局及各救助基地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到救助信息互通、资源互补,更好地发挥各应急反应救助(分)队的作用。

第八章  动态待命救助值班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部救捞局负责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救助局、救助飞行队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救助局要严格掌握救助船舶的动态位置,并每日2000时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交通运输部救捞船舶动态日报表》,专业救助船舶调整值班位置要及时报告。

春运、“两会”及重要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在渤海湾、长江口及台湾海峡和琼州海峡的值班船舶调整值班点,应经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专业救助船救助值班期间,要保持通讯设备完好,严格值守、确保畅通,并接受岸基救助指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救助飞行队应于每日1700时以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次日值班和飞行计划,因天气、机务维护等原因,不能执行计划或待命以及改飞备份计划时,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认真完成值班部署待命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动态待命值班点是指为了提高救助成功率,达到快速反应的目的,按照“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的原则而确定的专业救助力量值班待命的位置。

第四十九条 救捞系统各救助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制度的有效实施。此外,飞行队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参加内陆特别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的准备,并开展相关工作。

救捞系统各打捞单位要按照《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属责任海区保持一定的应急抢险救捞力量,并随时准备按照部救捞局的要求参加紧急抢险救助任务。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动态待命救助值班制度(暂行)》(救捞救字〔2004〕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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