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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请假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单位文明管理、规范管理,增强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全系统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炎热季节7月—9月下午15:00—18:00)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二、本制度所指请假包括因公、因私两种,请假范围包括本市境内和出华阴市境。因公请假包括本单位及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因私包括因事、因病请假。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股组级干部请假3天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植保站、执法大队、农机公司单位正职请假3天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四、基层单位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须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组织部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五、机关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副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经组织部签署意见,经主管副同意后由审批,审批后假条交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以假条为准,因急事不能到单位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假满到岗时应向假条备案单位报告并销假。
七、法定假日所有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华阴市境内要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八、所有工作人员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年休假,一般人员按本单位计划执行;股组级干部按本单位计划执行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领导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轮休,并按干部权限报告备案。
九、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十、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一例扣发本单位主要领导100元,同一个人发生2次以上,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并扣减单位年度考核总分10分,扣除单位主要领导当年风险奖励基金。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在假期期间(包括法定假、年休假、双休日),如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上班(除病假外)。所有领导干部在休假期必须保障通讯畅通。
十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纪律观念,转变干部作风,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协干部职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上级部门或本机关统一组织的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原则上都要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
有关干部职工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请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时间上连续但分段审批的请假,作同一次请假处理。假期(产假、年休假)与法定假日、周未时间连接的,包括法定假日和周未时间。
3、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常务主席审批。各委室负责人请假:两天内由常务主席审批,两天以上(不含两天)由主席审批。
4、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非紧急情况,不得以打电话或口头报告的形式请假。假满或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请假和续假手续应及时交行政办备存,行政办在考勤记录时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假条方可算作请假。因事需出办公室办事的,必须给行政办打招呼,否则视为中途脱岗。
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同旷工,旷工除按考核办法扣分外,还要扣除当天日均工资。
6、建立干部职工上班签到制度,准确记载干部职工的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干部职工最迟签到时间必须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内,到此时间未签到的,一律视同迟到。
7、因公外出离开县城的,应提前告知办公室,其签到手续由其工作人员负责。
8、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
9、到岗及请销假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办公室要不定期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办公室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鼓楼区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严禁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
二、严格遵守考勤打卡签到制度。按照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令时间为下午3:00-6: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的作息时间签到、签退。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具体工作由秘书科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办公室干部参加区内会议、培训、学习的,视同公务,原则上要求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预先通过电话告知,并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
四、因公出差和因私外出请假制度。办公室干部因公出差要履行书面报告审批手续,书面报告报科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成行;办公室领导出差需报区委领导同意。办公室副科级领导干部凡要离开福州地区探亲、访友、旅游等均要办理请假手续(包括利用节日、双休日和休假外出)(见鼓委办[2004]17号文)。
五、请假和销假制度。
(一)病事假
1、因病、因事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向,一天之内(含一天)由区委办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须报区委办主任批准。
2、病假超过二个月以上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
3、因病、因事均须预先请假,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填《请假条》。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晚婚人员(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35~180天。
3、女方晚育的,男方照顾假为7天。
4、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本地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已婚人员每4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人员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若有特殊原因的,可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
5、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3天。
6、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应征得区委办主任同意。
(三)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者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休假一般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或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报区委办主任批准。区委办领导休假须报经区委领导同意。
(四)销假
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六、值班制度。日常大楼值班按照大楼值班安排和管理制度执行。节、假日办公室值班由秘书科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七、办公室考勤情况登记及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情况通报由秘书科负责,秘书科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监督实施。考勤情况每月公布通报一次,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秘书科,逾期视为认可。
八、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九、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累计缺勤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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