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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院风、班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习成绩,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开学时必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两周以上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上课、自习(晚自习、空课自习、早自习两节计一节)、劳动、早操,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班的,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的,均以旷课论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因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班级活动时,必须持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急病除外)。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批准; 一周以上由学生处处长批准,并送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五条 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条”,按规定审批签字后交-班级考勤。除急病或紧急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后要按时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续假手续。
第六条 旷课一次按实际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一学时。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考勤情况每月汇总一次,于次月3号前报院系(部)学生科。
第八条 学生处会同教务处不定期对各班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验、学习、劳动、军训、集会、早操、自习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逐级审批。
1、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乡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诊断等。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电函。
3、因公请假,需持班主任及学院有关处室证明。
三、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七天内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七天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
4、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四、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班长应逐日填写学生考勤表,每周星期日晚自习在班公布,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教学系。
2、早操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考勤,上课、自习由系值日教师考勤。学工处负责抽查。每周一公布上周学生考勤。
3、凡考勤范围内不请假、请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参加考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4、上课(或自习)以电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声未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5、严禁超假,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事先电函请假,返校时,事假需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证明,病假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五、旷课处理
1、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训、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5学时计算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旷课。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2.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达40学时(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60学时(7.5天),给予记过处分;达80学时(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3、无故累计缺课达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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