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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因病、因事确需请假时,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院或不参加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院或不参加集体活动者,视为旷课。
第二章 请假规则
第三条 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校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各部、系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第四条 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 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准假权限
第六条 1天以内(含1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第七条 3天以内(含3天)的请假,由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6天以内(含6天)的请假,由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10天以内(含10天)的请假,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条 11天以上的请假,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包括补(缓)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因事请假外出,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前往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用交通工具等。并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校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四条 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凡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开准假单。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班主任、系主任,以及教务处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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