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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请假销假制度
一、病假
1、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工作者,必须在上班前30分钟向局分管领导请假,否则按迟到处理。
2、因病需住院治病或休息者,超过一天的必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建议。
批准权限:两天以内由大队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由局长、政委批准;3天以上由市局批准,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逐级请假,严禁上班前电话请假、捎假、代假。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不准越级请假。请假未批准的要正常上班,不到岗者按制度规定处理,不允许事后补假。
二、事假
1、因直系亲属病、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半天内由中队长批准;二天内由大队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由大队长、教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市局批准。
批准权限:半天内由中队长批准;二天内由大队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大队长、教导员批准;3天以上由市局批准。
三、迟到
大队实行考勤制度,每迟到一次扣工资10元。凡因公不能按时到单位者,必须事先请假或告知。早退按迟到处理。
四、旷工
旷工半天扣工资30元,旷工一天扣工资50元,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五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五、病假、事假等手续交办公室备查。病假、事假、迟到、旷工等情况由办公室每月公布。每半月上报市局直属大队一次。
六、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规定人员,在大队每月业务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按大队“三制一体化”实施方案执行。
城市管理局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队伍管理,规范全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和审批,促进城-管队伍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所有人员都应按规定出满勤,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按本制度执行。各科室队必须严格控制请假比例,必须保证人员上岗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请假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到期及时销假。
(一)各科室队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局分管副局长审批;超过一天须经报局长审批。
(二)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和两人同时请假由各科室队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和两人以上同时请假时须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五条 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统计本单位人员请销假情况,每月汇总报分管局长审核。
第七条 请销假情况列入年终考核,不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将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请销假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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