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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延长婚假10天(共计1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1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见习生、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请事假连续超过10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干部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1天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六、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 1天以上的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计算,按省、市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我办干部职工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则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的意愿,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年初均应提出年休假计划。在年度总结以及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类假期履行手续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处室负责人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他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务派遣人员按相关规定比照实施。
(三)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并于休假前,将《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报秘书处备案。
(四)本办秘书处将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类假期手续及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并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
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已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修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应冲抵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2015年3月9日
机关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人员请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机关单位请假#e#为了加强机关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2、自觉按时上下班,建立出勤登记制度,每月考核,每月出勤情况以处室为单位按月将考勤表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因事或享受年休假的必须事先有报告。三天以内的,应口头向处室领导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三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本处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请(休)假,均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安排好本处室工作,指定专人临时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4、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的应同本处室人员打好招呼;如次日有外出事项或请假的,应提前说明或办好手续。
5、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星期以上的,须经医院证明,并由处室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其它需要休息调养者,可按干部年休假办理。如超过年休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妥善处理。
6、工作人员需休假的,应根据本处室的工作情况交替休息,不得耽误正常工作。凡工作人员请并事假者,并事假天数折半冲减其本人年休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假天数不得超过其本人的年休假期。
7、在节假日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办事,应如实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酌情予以安排调休。
8、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给予其批评教育,并结合考核办法,作出适当处理。
红岗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制度
为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休假管理工作,规范在职人员休假行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对以下七种假,即:探亲假、病假、产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学历进修假、其它事假等管理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探亲假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审批,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探亲证。本人探亲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人事局出具核销证明,财政局核销往返路费。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后,办理探亲证。本人探亲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人事局出具核销证明,财政局核销往返路费。
二、病 假(指一周以上的;一周以内的由单位一把手审批)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医院出具的诊断,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及医院出具的诊断,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三、产 假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产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办理产假手续。假期结束后,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办理产假手续。假期结束后,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四、婚丧假(婚假3天,晚婚者15天;丧假酌情给予1-3天假期)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三)丧假手续可后补。
五、带薪年休假、学历进修假
(一)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一把手同意,上级主管区领导、协助分管人事工作区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二)正科级干部:本人向上级主管区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区长或区委书记审批后,报人事局审核、备案。本人返回单位当日到人事局销假。
六、其它事假
(一)假期在三日以内的,由单位一把手审批; 单位一把手请事假须经主管区领导审批。
(二)假期超过三日的,按第五种假的程序办理。
七、几点说明
(一)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纪律,每天专人负责按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并将关系不在现单位的人员的出勤情况汇报给其关系所在单位,《考勤表》要对群众公示,每月20日上报,预防监管矩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舞弊行为,在全区通报批评。
(二)对不按程序休假的,视为旷工,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月应发工资额*13/261天*旷工天数。
(三)未按期销假人员,延期天数按旷工处理,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月应发工资额*13/261天*旷工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财政局机关考勤和请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因病、因事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局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职工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因下乡或出差未能及时签到的,事后到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负责考勤人员注明下乡或出差。上班严禁玩游戏、看电影、聊天、炒股,下乡办事完成任务后应及时返回,不得长时间滞留基层。
2、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请假制度,所有请假必需按程序办理(请病假需凭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住院证明或病情诊断证明)。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由局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3、节假日值班和经局领导安排加班的天数(由局办公室登记统计)可以冲抵请假的天数。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法定假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辞退。
5、正常工作时间内,因公出差或下乡时,各科室必须至少留1人在岗,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说明去向,并到局办公室登记去向及返回时间。
6、局长出县办事,按照、县政府规定报告;局班子成员出县办事,须向局长报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出县需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告。
7、由局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8、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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