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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四川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所有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四、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共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婚假
1、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于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7天的丧假。旁系亲属2天。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
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学校安排。出院后三天以内由学校安排,超过三天到乡中心校请假,学校按中心校批条办理。逾期不上班者按规定扣除本人绩效工资。
(2)本人有病或伤残确系无法上班者,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课的不扣钱,后勤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3)父母及配偶、子女住院,任课老师请假由学校安排的每节课扣5元,后勤教辅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六)、事假:
每月事假不超过3天的按满勤计算。一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的部分每天扣10元。一月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事假,学校不负责安排请假人工作。本规定从2015年5月4日起执行。2015年5月4日以前按老办法执行。
(七、因请假代课费用从本学期每节课10元。经学校安排的,因公请假由学校支付,因私请假由个人支付。 其它未尽事宜,学校有最终解释权。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为简化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根据《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委书记管理审批对象为科级干部和村居书记。请假3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请假3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组织部审批。
二、镇长管理审批对象为镇其他干部和村居主任。请假3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请假3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其中请假7天以上的,应向书记报告后审批。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县人社局审批。
三、所有请假人员离岗前均要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登记,作为考核依据。党政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请假备案登记簿。
四、请假人员离岗前要安排好临时工作代办,3天以内的由本人约请代办,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代办。
五、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需延长假期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1、临时办理本单位相关业务确需出行的,与相关股室股长请示。
2、因病假、事假请假一天,须同办公室请示,经同意方可休假。
3、因病假、事假请假二天,必须同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请示,经同意方可休假。
4、因病假、事假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必须同工区主任请示,经审批方可休假。
5、严格依据相关干部及职工请销假制度,对假期届满后仍无法正常上班确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在请假期间执行绩效工资相关考核制度。
6、因工作需要公出、下乡需到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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