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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习生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4:48:1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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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习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西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习生管理,培养实习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严肃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组织纪律,保证实习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医学院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实习医院规定,特对实习生制定以下请假制度:

医院实习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定

1、节假日:凡属国家法定假日,实习学生均按实习医院各科室规定休假;实习生节假期间,原则上在实习当地休息。凡确须离开实习医院所在城市,需向实习医院学生管理科与辅导员说明原因,签署外出协议,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开,若违反此程序,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2、病假: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因病需请假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1天以内者由带教老师审批;1-3天者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实习医院学生管理科(临床学院教务科)审批;3天以上者由辅导员、医院学生管理科(临床学院教务科)报分管院长审批。因病请假的实习生需持医院诊断证明,个人请假条,注明理由和时间,先经带教老师批准,然后需科室教学秘书、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实习医院学生管理科(临床学院教务科)请示批准,并由学生将请假条复联交至实习科室,办好各项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1-3天者需到实习医院学生管理科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学生请假登记单》;请假3天以上者须填写《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实习生确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实习城市,均须签署外出协议,留至实习医院学生管理科(临床学院教务科)备案。

3、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因特殊原因如外出参加招聘会、就业面试、考研辅导班等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持招聘会信息、面试通知、考研报名信息表、考研辅导班课程安排表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程序同前)。如家庭个别原因,需实习生回家,需家长与班主任(辅导员)进行电话确认后方可准假。实习生欲需离开实习城市,均需签署外出协议,留至实习医院学生管理科备案。

4.其他: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开实习教学医院,否则按照实习教学医院和西北民族大学相关制度处理。

二、其它相关规定:

1.实习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1天,如超出者由医院实习科统一给予延长实习期处理,造成延期毕业的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2.旷岗处理:(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岗论处。(2)旷岗1--2天者给予通报批评,旷岗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岗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旷岗7-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并取消校派实习资格,旷11天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不予毕业甚至开除学籍等处理。

三、销假办法

1.请假结束返院,应及时到准假单位销假,不得超期而归,否则按旷岗处理。

2.节日(包括春节)放假离开实习医院,返回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

西北民族大学医学院

二0一三年十二月

医院请假制度2015-11-17 20:11 | #2楼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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