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卫生监督协管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一条 每日值班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班司机3人组成。值班人员非工作时间应在值班室值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食物中毒处置值周人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第二条 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值班人员要按照所内相关规定通知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遇有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迅速报告带班领导,并安排应急小分队调查处理。
第三条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饮酒,未经带班领导同意,值班司机不得离开单位。
第四条 值班室内用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检测试剂及其他物品由总务科负责准备。试剂物品使用后的短缺部分,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总务科补充。
第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值班人员要按照所内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局和省卫生监督局报告。
第六条 采集的样品由处理人员及时转交给相关机构或科室,不得在值班室冰箱内存放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节假日期间上级下发的文件、电话通知等由值班人员负责接收。紧急公文、电话通知要及时上报带班领导进行处理。一般公文值班人员要妥善保管并转交给下一值班人员,待正常上班后,由最后一班值班人员交办公室。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卫生,交接-班时要求值班室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室内无垃圾。不准在值班室内请客吃饭、聚会等。非本单位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
第九条 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所内安全保障,应加强巡视,确保区域安全。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不得缺项。并在交接-班时当面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因故需要换班的,须报带班领导批准。值班司机不得顶替值班人员值班。值班司机之间调换的,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
镇江市卫生监督所值班制度
第一条 节假日、周六、周日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本所安排人员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受理各类公共卫生投诉、举报案件;
(二)受报全市发生的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向所领导以及上级部门报告;
(三)组织、调度本所工作人员处理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案件;
(四)收集并上报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卫生监督工作动态信息;
(五)全所安全保卫工作;
(六)所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值班人员安排:本所职工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实行轮流值班。值班安排表由办公室编排,法定假日的值班表于每年年初公布;突发事件及其他临时性值班,按需要进行调整。如需实行夜间在单位值班,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条 值班电话为:84410100,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四条 值班时间规定如下:(随作息时间进行变更)
白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六时止。夜班:下午六时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五条 值班应对处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件,值班人员可先行处理,事后报告;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联系有关科室负责人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请示值班所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在值班室值班,不得随意离岗、脱岗。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小组成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调遣。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簿上详细记录值班情况,并于交-班后交许可受理科,由许可受理科转呈所领导批阅。
第八条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要巡视办公楼安全情况至少2次,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前后班值班人员之间应交接,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交接物品包括值班应急车辆钥匙、值班室物品、值班记录本及值班电话等。值班人员必须当面交接,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如因脱岗、离岗造成不良影响或单位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经办公室同意后,可请其他人员代班(出差时亦同),代班者负一切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文章:
卫生监督协管考核总结05-13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方案05-02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01-09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方案05-17
卫生协管目标责任书05-05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制度05-05
卫生监督所考勤制度05-12
卫生监督考勤制度05-17
卫生院考勤值班制度05-18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