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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考勤制度
一、考勤手续
(一)各部室负责人主管本部室职工出勤情况的管理,随时掌握本部职工每日指纹签到情况,遇有迟到或未及时打卡以及请假的人员,由部长于当日填写请假报告单,经主管所长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凡当日未报请假报告单的按事假处理。
(二)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急症,紧急要事除外),按旷工处理。
(三)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夜间加班人员,由本部室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经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按规定给予适当调休或补助。
(四)正常值班补助按所最新规定执行。
二.请假类别
(一)事假: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二)病假:职工因病需就医治疗,休养,可以请病假。病假超过半天工作日的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婚、产假、计划生育假、晚婚假、晚育假、探亲假、公休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报所领导批准。
(四)各类假期补贴、津贴等按区卫生局规定计发。
三.请、销假手续
(一)职工请事假,须交书面申请或填写请假条,请病假须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经所领导批准后生效。因急诊、急事不能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应尽快办理补假手续,病假以医疗证明为准。未办理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二)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在假期满前2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三)各部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由所长批准,2天以下由分管所长批准。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各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各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所领导请假按上级规定办理。
(四)职工请假出天津市时,需提前告知本部室负责人,并填写出市申请单交办公室备案。
(五)职工假期满后上班,应及时按批准权限销假。
四.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办法
(一)指纹打卡时间早8点至8点30分,下午1点30分至2点,未按时打卡的视为迟到,每次10元,以月末以指纹考勤统计为准,在本月扣除;
(二)因工作安排次日不能打卡的,应提前填写“职工考勤请假单”(特殊情况除外)由部长、主管所长签字后生效,凡无“职工考勤请假单”的月末考勤统计不再追补,均按事假处理;
(三)凡未经批准或无故不到的视为旷工,按照公务员奖惩制度处理。
五、假期工资、津贴等待遇规定
(一)公假、病假按《天津市公务员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按每天50元扣除工作性津贴。
六、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规定
(一)2个月以内发原工资;
(二)超过两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工资的80%。
八、病假人员津贴补贴规定
(一)休病假的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二)工作性津贴按如下原则发放:
1、连续休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工作性津贴全额发放;
2、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3、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发放。
九、病、事假应享受的奖励待遇
1、病、事假累计30-50天以内的享受绩效奖80%,
2、病、事假累计50-70天以内的享受绩效奖60%,
3、病、事假累计70天以上的不享受绩效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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