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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值班司机制度
1、监测值班员是当日机房监测调度、异常处理、机房管理、防灭火、防盗的第一责任人。
2、值班员应掌握我矿重点采掘工作面有关通风、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瓦斯监测网络、放炮、防尘以及煤尘自燃发火等方面的动态变化情况,负责相关数据的调度、计算和统计工作。
3、值班员必须严格并全面遵守时间交接、内容交接和任务交接。交接-班内容严格按照“手指口述”逐条确认,并做到“手对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坚守工作岗位,保证机房24小时不离人。
4、交接-班做到五交清:⑴交清当班任务完成情况,并说明任务超欠原因。⑵交清安全情况及各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变化情况。⑶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⑷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详细内容。⑸交清下一班的工作计划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5、值班员要严格遵守排班表上岗。
6、内容交接和任务交接要双双交接清楚当班业务工作进度、未完成事项、重要观察任务、领导交办临时任务、监测事项下传、机房安全以及监测系统运转情况等管理业务。
7、高度警觉并严密监视瓦斯数据动态,严格遵守瓦斯数据异常的处理规定。遇到瓦斯超限、超限未断电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并汇报值班领导。
8、培养良好的文化素养和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形象。
9、模范遵守并积极维护《机房管理制度》、《防火、灭火、防盗管理制度》、《监测异常处理规定》。
10、认真做好上级通知、指示的接收和下达工作,并做好完整、准确的详细记录。
11、了解熟悉采掘工作面的生产、通风、监测、抽放、防尘放灭火情况,掌握现场生产状况,为做好监测工作奠定基础。
12、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13、负责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
高家庄煤矿机房值班与巡检制度
一、值班制度
1、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未经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和独立操作。
3、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要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得借故离岗。
4、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实时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值班时间内发现故障,应按故障处理程序的规定准确、迅速地予以处理,或通知维护人员协助处理,并填报故障记录;严重故障,应及时上报部门业务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障碍处理时间。
6、未经业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改变系统设备工作状态或关闭设备,不得随意切断用户电路。
7、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值班日记及其他记录、报表。
8、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和安全保密制度。
9、不准在机房内互联网设备上运行非系统设备配置的其他软件,严防病毒侵害。
10、有两人以上值班时,应指定一人带班,负责值班期间的全面工作。
二、机房巡回检查制度
1、值班者要不定时对机房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2、如发现电路质量欠佳或机线障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逐级汇报。
3、如遇电源变化,气候恶劣情况时,应加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
4、机房发现网络设备、传输线路等有不正常情况时应首先检查本端设备,并作好相应记录。
5、发生障碍,机房人员必须立即用电话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把障碍情况和本端初步检查结果告诉对方,请对方帮助检查。
6、接到相关部门反馈检查结果后,值机人员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7、在进行维护时可能影响到对端设备,应事先电告对方机房。
8、应密切注意全网工作状态,发现障碍及时通知相关维护人员,对严重的障碍要上报,并作好记录。
高家庄煤矿
2011年1月1日
洪兴煤矿值班制度25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值班管理,强化值班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值班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矿长助理以上(含矿助)领导均参加矿值班。
第三条 4个生产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科级)参加矿值班。
第四条 机关后勤科室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下井条件的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科级)参加矿值班。
第五条 生产辅助工区及后勤科享受副区级以上待遇人员(含享受副区级待遇人员),参加本单位值班。
第六条 其他科室部门的值班人员由部门内部安排协调。
第七条 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值班。
第三节 矿调度值班
第八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参与矿值班干部,实行24h值班,对当天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9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矿调度室。
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完成下井指标的同时,值班期间要按时下井带班。熟悉生产的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次,每次带班不少于8h,调度室负责记录备案。 矿值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站挂牌登记,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将下井时间、工作地点、途经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记入隐患信息卡,到井下交接-班室与下一班带班人员进行现场交接,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矿值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到达生产作业现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全面了解井下作业人员情况,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值班领导汇报。
矿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各生产、辅助工区及跟生产密切相关的科室人员的查岗工作。
第九条 值班纪律
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调度指挥中心听班,下井带班后需休息的,必须在调度指挥中心指定房间休息。值完班交接后需休班或有事外出的必须向分管矿长和生产矿长请假后方可离矿。
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值班人员除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全面负责事故抢救工作外,还必须亲临现场指挥,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处理。
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岗位60min以上时,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生产矿长请假;因急事需离开值班岗位不超过60min时,必须向调度员请假。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十条 值班考核
矿值班人员的值班考勤、交接-班记录由调度指挥中心考核,无故不值班、不带班或交接-班交接不清,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50~200元的罚款。
矿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井上下工作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事故当班带班人员罚款100元,其他值班人员每人罚款50元,其他责任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值班期间井上下作业现场发生重伤或重大侥幸事故,对事故当班带班人员罚款500元,其他值班人员每人罚款300元,其他责任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第四节 生产、辅助工区值班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职责
生产、辅助工区必须由技术员、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职责:
生产、辅助工区值班人员,实行三八制下井带班,带班以本单位工作现场及分管范围为重点(运转、皮带两个工区带班人员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h,地面机台时间不少于3h)。
区队值班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站挂牌登记,升井后到信息站认真填写隐患信息卡,要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及分管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写清楚。
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交接-班后及时到达作业现场,加强对重点作业场所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上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和矿值班人员汇报。
下井带班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调度室及矿值班人员汇报。
第十二条 值班纪律
工区值班人员要严格按工区排定的值班人员轮值表进行下井带班,不得空岗。
区队值班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下井带班时,必须向区长请假,由区长安排其他人员替班。
区队值班人员值完班后,到工区指定的休息室进行休息,有特殊情况需回家的必须向区长及分管领导请假方可离矿。
第十三条 考核
区队值班人员的值班考勤、交接-班情况由工区自行考核,不按规定值班,造成空岗漏岗,每次处罚100元,记“三违”一次。
值班期间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及当班跟班安全员处罚300元,对区队值班人员处罚200元;其他责任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值班期间现场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降职处分,对当班跟班安全员给予降一级半年处分,对区队值班人员罚款500元;其他责任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第五节 其他单位值班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科
物资采购科仓库、木厂中午12:o0-1:30,晚上7:o0。次日早8:o0必须安排专人值班,负责物资安全及生产用物资发放工作。
值班期间发生仓库、木厂被盗或因发放物资不及时,给井下生产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对当班值班人员进行50500元的罚款或按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处理。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临时有事离开岗位30min以内须向调度室请假;离开岗位30min
以上须向调度室请假并由科长安排替班人员;有事确不能值班的单位内部安排调整。 第十五条 车管科
车管科救护车司机实行24h值班,救护车司机休班或有其他事不能值班的,车管科必须安排其他司机替班。
车管科办公室每天下午17:o0至次日早8:o0安排一名值班人员负责小车、班车及场地车的调度及故障处理。
所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临时有事离开岗位30min以内须向调度室请假,有事确不能值班的单位内部安排调整。
值班期间因车辆调度不力影响救护用车、生产用车或班车的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管科当天值班司机及办公室值班人员50~500元的罚款。
值班期间场地车在矿内发生碰撞路灯、建筑物等事故,对当事司机及办公室值班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处理。
值班期间小车或班车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当事司机及办公室值班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处理,同时视事故情况对车管科负责人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后勤科
后勤科每天下午17:o0至次日早8:00安排办公室人员1名、水电维修工1名值班。
后勤科水电维修班值班人员保证物业公司负责范围内的水电故障及时排除。有故障不及时处理,对职工生活造成影响,一次处罚值班人员200元。
后勤科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离岗必须向调度室请假。
第十七条 财务科
财务科出纳室每天晚20:00至次日早8:o0必须有专人值班,保证现金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安全。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确有急事离开岗位30min以内的,向调度室请假。
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的,检查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因空岗、脱岗造成出纳室被盗的,对当天值班人员给予降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卫科
保卫科实行24h值班,行政办公楼中午12:o0至13:30,晚上17:o0至次日早8:o0必须有专人在警卫室值班。
值班期间应确保财务科出纳室财产安全,保证矿值班领导的人身安全,保证矿区公共设施安全,保证矿区治安良好,负责接收矿内各种突发事件及职工的各种报警、报案,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确有急事离开岗位的。必须由科长安排他人替班,并向调度室请假。
值班期间擅自离岗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值班期间矿区发生被盗、公共设施遭严重破坏等重大事件时,视情节对值班人员及保卫科负责人依据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节 其 他
第十九条 以上除矿值班人员、工区值班人员值完班在矿休息半天或按规定请假后回家休息外,其他单位值班人员,值完班后第二天正常上班或休班。
第二十条 全矿所有值班人员均由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登记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其他有关值班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管办。
煤矿监控室值班制度
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发挥监控系统的正常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制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二、监控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
三、对井下有害气体时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矿部。
四、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五、不得擅自脱岗。
六、无关人员严禁出入监控室。
七、每日8时前打印前一天的报表和曲线图。
八、如因操作失误等造成的后果,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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