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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人员晋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6:46:5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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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人员晋升管理办法

集团法务管理组织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集团法务工作管理,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并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

2、法务部门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

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二、法务部职能

1、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和目标,拟订、建立、检查和改善集团法务组织架构,、相关政策、标准与流程等;

2、在集团整体层面,把握集团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集团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集团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3、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4、参加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就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

6、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

7、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8、集团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法律培训;

9、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务部基本职务权利

1、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2、用印审核权;

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4、法律风险提示权;

5、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检查权;

7、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法务部门设置、组织架构、法务岗位、人员隶属、事务管理

1、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裁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子集团/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子集团/子公司法务;各子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2、法务管理组织框架如下:

3、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经理:全面负责集团的法务事务,组织拟定并实施集团法务化管理制度,行使集团法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权,协调部门关系,向集团分管副总裁汇报工作;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地产/纺织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注:法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岗位设置、工作内容根据集团的组织架构、工作侧重、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

4、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部管理和考核。

经常性在子集团/子公司办公的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集团/子公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法务部会同子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其中法务部的权重为80%。

(注:此处法务人员所指不包括子集团/子公司兼职合同管-理-员。)

5、法律事务管理:垂直化管理.

集团/子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选聘顾问律师,具体案件处理等。

五、考核指标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应收帐款降低率、呆坏帐降低率、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能力指标: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人际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制定;自集团总裁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集团法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及合同管-理-员。

4、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设置法务岗位及人员是法治企业制度保障的基础2015-11-05 16:22 | #2楼

报告中,同志提到了在企业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有的律师认为这是律师事务所开展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的大好机会,但我不以为然。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主要有两大途径:一是聘请律所的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二是聘用专职法务人员直至设置法务部门。这段讲话主要是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谈企业的规范发展问题,而我认为要达到这一目标,对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最应该做的,就是设置法务岗位及人员,而不是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从很多企业实际发展的历程来看,企业法律工作一般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一、“出事找律师”阶段

企业创立时期,资金、人员均有限,企业面临的是生存问题。创办者的主要精力一般放到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只有遇到涉法事件时才不得不找律师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典型的就是诉讼打官司。

二、“请律师防出事”阶段

企业发展初期,诉讼案件较多乃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少惹事甚至不惹事成为企业领导的当务之急。律师事务所为满足这一需求开展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预防法律纠纷。基于管理和成本的考虑,很多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想依靠外聘律师来帮助自身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体系。

三、“聘法务自己办”阶段

企业发展稳定时期,全面、系统构建各类法律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多,外聘的法律顾问律师明显不适应这一需要,企业不得不自己聘用专职的法务人员。由于法务人员身份、时间、职责等方面的优势,法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质量比外聘律师有明显提升。

从以上实际发生的企业法律工作历程看,在企业发展初期,设置法务岗位及人员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其好处:

1、职责落实,工作过程及结果有保障。

专职与兼职在责任心及关注度上是天壤之别!职责落实是做好工作的基本保障。专职法务人员的聘用关系、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决定其的工作过程及其结果是可控的、可预期的,而外聘律师则相反。

2、专业经验及专业法规的掌握水准有保障。

随着市场多元化,企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故企业面临的多数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专业问题。对于这些专业法律问题,只有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复合人员才能拿出切合的解决办法。无疑,企业专职法务人员更有可能具备这种能力。

3、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质量有保障。

企业碰到重大疑难或专业单项法律事务时仍然可能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业律师参与。显然,由具有相同法律学习背景甚至法律工作背景的专职法务人员出面选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比之非法律专业及背景的人员选择更能保证其质量的高水准。

最近,国务院取消了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资格的考试及授予,因此,多年开展不畅的司-法-部系统公司律师制度必将全面推行。企业聘用经过正规法学教育、通过司法考试、具有公司律师执照、甚至具有执业律师经历的人员担任专职法务工作直至组建法务部门,这正是落实“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根本举措,这必将使我国企业在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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