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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备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16:30:4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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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备案管理规定

南通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的管理,提升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上岗证书,被物业服务企业派驻到物业项目的专业服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备案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考核档案,将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考核档案中予以记录。

项目经理的考核成绩作为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委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委派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一名物业项目经理所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所管理的项目超过一个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执证上岗,参加每年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该项目经理不得备案,不得被企业聘任为项目经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委派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备案材料:

(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实行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赋予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服务企业赋予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离开原单位或离岗不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在10内书面报告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的情况,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进行备案考核。备案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备案考核采取记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内容和程度,对物业项目经理进行扣分或加分,记分类型分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

第十三条  一年度累计分值未满15分的项目经理,年度内的记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累计分值满15分的项目经理,注销其资格证书或对其在本市以外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予备案,本人和所管理的项目不得参加争先创优的评比;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扣分达15分,且所管理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管理总面积35%以上的,该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先进物业管理单位的评比、不得参加下年度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5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的,又不整改的;

(二)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经查属实被业主、使用人投诉在4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六)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单方面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八)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情形。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其他按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转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

(六)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同一事项2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七)未经有关部门委托或合同约定,擅自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生活的;

(八)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或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相关管理部门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颁布办事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

(三)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箱进行清洁,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五)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低于80%的;

(六)未按约定按排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的;

(三)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方案,没有设置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未能修理;

(六)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七)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八)其他应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工作人员衣冠不整,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物业管理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六)物业管理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七)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适当核减其扣分。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的,视情予以加分:

(一)所管项目被住建部表彰的,加10分;

(二)所管项目被省住建厅表彰的,加5分;

(三)所管项目被市房管局表彰的,加3分;

(四)所管项目被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

(五)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

(六)被省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3分;

(七)被市级新闻媒体或《南通物业管理》简报,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可以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罗庄区建设从业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5-11-05 14:46 | #2楼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 严禁建筑业施工企业私包乱挂, 加强持证上岗管理,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和-谐发展 。罗庄区建设局 本着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以规范促科学发展的原则 , 以为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宗旨,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 为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设从业人员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包括 职业技能岗位人员 (农民工) ,特别是以项目经理(建造师)为核心的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企业应 为从业人员制发 佩戴 岗位识别标志 。

二、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确保 农民工工资 发放到位, 不得发放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鼓励使用 银行代发工资办法。

三、《罗庄区建设从业人员登记表》 可由企业或个人 报送主管部门 审核 备案 。 从业人员的所有证件复印件均应有本人签名和单位盖章,并提供原件。 企业 需提供 资质 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省外、市外企业,须提供市建设局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主管部门留存复印件。

四、《罗庄区建设从业人员登记表》备案后,可作为区内建设从业人员证明,有效期一年 ,到期或从业单位等发生重要变更的应 重新登记 。 登记机关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五、 任何 未经审查备案的个人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均应 在 施工现场备查。 个人证件应由本人持有。

六 、 按本办法申请登记备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与罗庄区清欠办签订《责任书》,并负责汇总与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备查。

七、本着实事求是,确保稳定,规范与发展同步的原则,对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视情节轻重,区别对待,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 ,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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