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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9 16:28:4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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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上岗管理规定

一、项目背景

我国保密法在延续先前保密工作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确立了“对人管理+对物管理+对场所管理”的立体制度框架。涉密人员管理是我国保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保密法确立的分类管理、保密审查、保密承诺、脱密期管理等多项制度在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面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外复杂形势,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在基本理念、具体制度和实际操作方面都面临严峻挑战。

本项目旨在通过研究,深入认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危机,全面梳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分析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在归纳和总结域外涉密人员管理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涉密人员管理的对策建议。

二、主要研究内容

1.分析评估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涉密人员的含义和范围、权利和义务、资格审查与确定以及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等。

2.研究借鉴其他国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与经验。包括国外涉密人员的范围、主要法律规范、主要管理机构、主要管理制度以及涉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等。

3.提出完善我国涉密人员管理的路径与对策建议。

三、取得的主要成果

(一)分析评估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现状及特点

1.保密法规范体系中对“人”的管理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我国保密法规范体系以对“物”管理为主,对“人”管理的法规范在层级、数量及内容方面均居于次要地位,且多是原则性规定。

2.对“人”的管理主要是一种信任管理。我国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一种信任管理,有失技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一方面,保密法依然缺乏有关审查程序及审查标准的详细规范;另一方面,我国并不存在统一的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确定规范,法律将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确定的规范制定权授予各涉密机关单位,造成标准和操作缺乏统一。作为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法,未能为涉密人员的管理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执行规范。

3.涉密审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保密法仅就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确定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缺乏具体的规范。由于缺乏科学、严密、规范的涉密审查程序,使得我国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存在严重欠缺,也与世界发达国家涉密人员管理思路存在较大出入。

4.分类管理有名无实,未贯彻始终。保密法确立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涉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与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相对应,这为后续的具体管理措施提供了标准和方向。也只有在具体管理制度中贯彻分类管理的方法,才能实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协调手段与目的的功能。目前我国仅在保密法中对分类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与确定、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和承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履职监督以及涉密人员泄密补救和报告相关规定中都未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作出相应的区别规范,这使得分类管理有名无实。

5.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相对欠缺。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涉密人员在权利申诉、争议处理等方面并无区别于普通公民或劳动者的规定。涉密人员法律保障制度的相对欠缺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适用通常程序也不利于保护国家秘密。

(二)总结归纳了域外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经验

通过梳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加拿大等5国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总结出6个方面的特点。

1.保密管理以涉密人员管理为核心。涉密人员管理的法规范数量、法规范层级,在各国保密法制中居于核心地位。

2.涉密人员管理以接触秘密审查制度为核心。在各国关于涉密人员管理的制度中,接触秘密审查处于核心地位,保密管理主要是围绕接触秘密审查制度而进行。因此,就各国涉密人员管理的整体框架来看,接触秘密审查已经成为各国规范涉密人员管理的主要制度。

3.分类管理制度贯穿涉密人员管理的始终。各国保密法制所规定的国家秘密都有不同级别和种类,不同的人员接触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不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域外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不仅体现于国家秘密的分类上,更主要体现于接触不同密级信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以及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层面。如,美国关于接触秘密审查就分为了三个标准,即接触秘密级和机密级的审查标准、接触绝密级信息的审查标准、重新审查标准等。

4.注重对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鉴于涉密审查及其他相关程序会对涉密人员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各国保密法制都十分重视涉密人员的权益保障,包括平等保护原则、涉密审查的正当程序、涉密审查的可申诉原则等。

5.涉密人员管理与其他保密管理制度有机衔接。尽管涉密人员管理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关键和核心,但要实现国家秘密的有效守护,必须实现涉密人员管理与其他保护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6.实现了涉密人员管理的法治化。法规范严密,程序正当,分类管理,权责相当。

(三)提出了我国涉密人员管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1.完善我国涉密人员管理法规范。包括4个方面。一是提升涉密人员管理在保密基本法中的地位。将涉密人员管理的法规范提到涉密载体和涉密场所的管理之前,建立以对“人”管理为核心的保密管理体制。二是增加关于涉密人员管理法规范的数量,特别是关于涉密审查的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内容。三是增强涉密人员管理法规范的可操作性。应当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增加程序性规定的内容,明确各项技术性标准并提供统一的标准文件,以便为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施行提供法律依据,规范涉密人员管理权的运作,保证保密工作顺利进行。四是丰富涉密人员管理的法规范形式。应当根据涉密人员管理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规范形式。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法律责任,适宜通过高位阶的法规范予以明确。涉密人员的行为规范,国家法只适宜规定原则性规范,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涉密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则宜由涉密人员所在单位制定。

2.健全接触秘密审查程序。包括明确接触秘密审查的基本原则:最小化、程序化、法治化,明确审查主体和审查权限,建立分类科学的审查标准,规范一般审查程序与紧急审查程序,明确授权决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重新审查条件,以及建立审查档案等。

3.建立分类科学、贯彻始终的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借鉴国外的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从7个方面作出区别规定。一是建立涉密岗位目录制度,从根本上确立不同岗位的密级。二是在保密法中明确确定接触不同密级秘密的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三是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突出不同种类涉密人员在权利、义务、泄密责任上的差异。四是在保密教育培训中,应当配合涉密人员种类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频率。五是涉密人员的出境和脱密期内择业应当对应涉密人员的不同种类设置高低不同的限制、宽严有别的审查内容。六是对不同种类的涉密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时,应当采用宽严相异的标准,较高级涉密人员的考核合格分值应高于较低级涉密人员的考核合格分值。七是应当根据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的程度不同,建立不同类型、不同标准、不同形式的保密补偿制度。

4.完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是依照涉密人员管理规范中的权限和程序,对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确定、保密协议签订、保密教育培训、出境审查和批准、泄密责任调查与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有些国家根据自身行政机关职能与构造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一般分为行政长官、保密工作部门、独立的专门机构三种。我国涉密人员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中负责保密工作的部门、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中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应当在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协调各机构的管理工作。一是明确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管理权的界限和重点。二是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在以上涉密人员管理机构之外,增加设置涉密人员管理专员,对涉密人员管理具体工作作出计划、部署,监督各项制度的施行,这样便于违法责任的追究。

5.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涉密人员审查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审查标准的法定化、审查程序的规范化,应当听取被审查人的意见,告知审查决定并说明理由。二是建立对涉密授权决定的申诉机制。当事人如果对涉密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保密部门提出申诉。三是确立涉密人员的身份保障权。涉密人员的正常职务行为和个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定原因,不得对涉密人员的职务、身份、薪金等进行限制。四是建立保密补偿制度。对于涉密人员因为保守国家秘密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后果,不宜完全由其个人承担,而应当由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予以特别补偿,如发放保密津贴。

四、主要应用领域

本项目研究成果可为我国制定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提供借鉴和参考,也可为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涉密单位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2015-11-05 13:50 | #2楼

第一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2015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审批的规定 

第三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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