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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7 08:15:5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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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在我国,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衣服着装有着什么样的规定呢?以下便是小编所整理的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的相关资料,一起来了解下吧!

  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为 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 规范 法院干警和聘用人员着装行为 ,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制服管理办法( 试行) 》 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着装是指法院干警、聘用人员上班时间、公务活动时统一穿着法院制服 ,包括法官袍和佩戴胸徽式系列制服。聘用人员穿着统一发放制服。

  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下列人员工作时间、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

  (一)法官;

  (二)书记员(含合同制书记员);

  (三)行政人员;

  (四)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五)聘用协助执行员、专职驾驶员。

  第三条法院制服主要用于开庭和其他场合执行职务时穿着,非执行职务不得穿着法院制服。法官袍为开庭审判等场合专用服装,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

  第四条穿着法院制服应注意整洁,并做到举止端庄。不同季节、不同制式的服装不能混穿。

  第五条 按上级法院着装规定要求,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一律穿着制服(5 月至9 月)或法官袍,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开庭时穿着应一致,书记员穿着制服。

  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特殊场合、场所也需穿着制服或法官袍的,由下发通知的部门决定。

  第六条穿着的'上衣和裤子(女夏装裙子)外套为法院统一发放的制服,内着白衬衫,扎系与公务活动相适配的特制制服领带,佩戴胸徽,穿着深色皮鞋。

  穿着法院统一发放的风衣、棉衣(外套)可以不佩戴胸徽。

  第八条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方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 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 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 法官法 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 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不适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中有关条款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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