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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人员管理及职责
消防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基础知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等消防业务知识。
二、根据工作分工,从事窗口接待、文秘、档案管理、消防宣传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火灾报表;
六、协助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七、协助维护消防监督管理数字化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系统基本信息;
八、协助收集、综合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和反馈信息,掌握工作动态;
九、协助接待受理消防监督业务和来信来访;
十、协助管理好文书档案,协助统计、按时上报各种工作报表、材料。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消防监督协管员学习制度
一、消防监督协管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大队制定政治教育计划,进行集中学习、专题学习和自学。
二、根据总队、支队或大队要求结合工作发展的需要学习相关知识。结合自己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多种形式的岗位业务技能学习。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每周应进行消防业务自学并认真做好自学笔记;
三、认真学习消防基础知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等消防业务知识。
四、认真学习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用的防火灭火常识,以及消防监督检查、公文写作、消防宣传、档案制作与管理等内容。
五、消防监督协管员应参加消防总队统一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核发正式的工作证;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消防监督协管员日常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员管理制度,参照执行部队《条令》、《条例》、《人民-警-察法》中有关要求,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二、严格按规定统一着装,举止端正,作风严谨,自觉维护消防部队和公安机关形象;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公安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打听、不传播、不泄漏工作秘密;
四、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外出和因事请假、休假等要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每周应进行消防业务自学并认真做好自学笔记。
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七、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参与赌博;
八、禁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推销消防产品,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九、禁止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十、禁止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消防监督协管员请销假制度
一、消防监督协管员作息时间由大队统一决定参照现役人员或公安派出所作息时间执行。
二\消防监督协管员的年度假期为7天,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无特殊情况,事假从年度假期中扣除。消防监督协管员享受带薪年度休假。
三、合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做到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休假或事假应填写《消防监督协管员请假报告表》,经分管人员审批后报大队长或教导员批准,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四、日常休息时离开南京必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消防监督协管员值班制度
一、消防监督协管员应参加大队值班。
二、值班的消防监督协管员随同指导参谋值班,协助参谋做好值班巡查,处理相关事项,遇到紧急或重大情况必须逐级上报。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根据大队的统一安排加强值班。
四、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五、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撤离职守。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值班岗位,应请示领导。
六、遵守值班纪律,值班期间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七、因个人原因不能值班的因提前向大队请假。
消防监督协管员考评及奖惩制度
一、大队每月结合在派出所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对合同制消防监督协管员考核一次,奖优罚劣。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日常表现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与工资福利和评比先进挂钩。消防监督协管员量化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章守纪:作风正派,诚实守信,遵守纪律,态度端正,团结互助,有奉献意识,自觉维护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遵守工作纪律、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工作勤奋,业务技术过硬;
(三)工作绩效:工作任务完成及时,工作质量符合要求;对领导交办的工作或突击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工作有创新。
(四)业务技能:认真学习消防基础知识、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等消防业务知识。
(五)工作配合:工作中相互配合,积极主动,不相互推诿。
二\消防监督协管员工资由各消防大队在每月5日前将奖励工资考核发放情况发至司令部专职指导科,由支队后勤处在每月10日前支付。
三、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消防监督业务精,作风纪律严,为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达到嘉奖条件的,给予50元至100元的奖励;达到记三等功条件的,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达到二等功以上条件的,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并报地方青年团组织、地方工会,建议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消防监督协管员当月奖励工资50元(最多扣200元):
(一)无故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间通过电脑玩游戏、聊天、看影视剧的。
(三)上班时间未经请假办私事的。
(四)未按规定着装或警容不整的。
(五)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不参大队值班及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八)有关工作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五、大队在每月将奖励工资考核情况发至司令部专职指导科,由支队后勤处在每月10日前支付。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南京市合同制消防监督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 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 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
(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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