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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助产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接生人员在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母婴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助产人员系指: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乡村医生 、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个体开业接生人员。
第三条 农村助产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发扬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农村助产人员受乡政府及村委会领导,在业务上受其县妇幼保健所(站)与乡卫生院的指导。助产人员应参加农村卫生协会,并遵守一切章程。
第五条 助产人员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保健政策的执行者,他们从事的妇幼保健与接生工作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妇幼卫生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以下各类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县(市、区)卫生学校系统培训妇幼卫生专业知识:年以上;已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又经助产专业知识培训2一3月,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取得乡村妇幼医生怔书相当中专水平。
2.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经县(市、区)卫生部 门系统培训3个月以上者。卫生员妇幼保健员经过助产专业知识培训、县(市、区)卫生局考核达到初级卫生人员水平,并发给接生员证书者。
3.个体开业接生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已发开业证书者。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产科理论水平和操作技术,做好孕产期系统保健,严格执行接生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孕妇,做好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工作。
第八条 做好妇幼卫生、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指导,及妇女各个时期(经、孕、产、哺乳、更年期)的劳动保护与妇女病防治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负责正常孕妇接生工作,做好高危孕妇筛选,乡村医生对一般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遇有高危孕产妇要及时转诊。
第十条 认真做好出生统计及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报告,积极参加接生人员例会,遵守各项规章要求。
第十一条 助产人员接生必须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证明有存根。
第十二条 助产人员发生技术差错和医疗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向乡(镇)卫生院报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三条 依本条例获得乡村妇幼医生、接生员证书者经培训、考核、合格,县(市、区)卫生局登记注册,方可在本村举办的卫生所(室)或个体接生站执业。
第十四条 助产人员辞职,须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按任职程序审批,擅离职守6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吊销其证书,注销登记。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定期例会,乡卫生院每1一3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安排业务学习,交流经验,汇报布置工作等,要求准时出席。
第十六条 产包严格消毒,由乡卫生院统一消毒和管理,用后以旧换新,在少数交通不便山区,接生包可由接生人员按要求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 考核评比与奖惩制度:为调动接生人员工作积极性,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怦内容,按工作表现与业务成绩给予奖励。在接生工作中发生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者,可根据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及收回合格证,取消其接生资格。
第十八条 为提高接生队伍的业务索质,每1一2年进行复训一次,将助产人员理论和技术考核情况填入技术档案。
第六章 报 酬
第十九条 农村助产人员从事妇幼保健与接生工作应给予合理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要体现服务时间、难易程度、采取集体补贴、群众集资、保偿服务、个人收费等多种方法,以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第二十条 按照当地规定,对接生、产前检查、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等项工作,进行有偿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助产工作中潜在不安全因素管理措施
产科是医院的高危科室,助产人员肩负着母婴健康和安全的重任。助产变化快,要求高,存在很大风险,任何疏忽都可能酿成严重后果。现代社会法制不断健全,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对助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起了产房管理者对安全助产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本文针对助产工作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综合性防范措施,目的在于提高助产安全质量,减少医患纠纷,保障母婴安全。
1 助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
1.1 管理者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1.1.1 助产人员缺偏,配备不合理 由于近年来医学院校培养的专业助产人员很少,造成助产人员紧缺,并且老龄化。助产人员劳动强度大、风险大、对工作缺乏热情。年轻的助产士大多由护士改行,缺乏理论和实践经验。护理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引起身体不适,过度疲劳、情绪消沉、都可引发护患纠纷[1]。在许多医院助产人员缺偏,年龄悬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已成为普遍现象。人力资源配备不合理直接影响护理质量和安全[2]。
1.1.2 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护分配不合理 助产人员缺偏且大量非助产工作占用了助产士大量的时间,助产士从事高风险的操作,而绩效工资相对于医生悬殊太大,许多助产士惧怕难产操作,担心一旦造成母婴损伤,引发纠纷,个人要负担经济赔偿。而医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给助产人员解决这些后顾之忧。
1.2 助产人员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工作责任心不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工作疏忽大意。表现在(1)产程和胎儿的观察不仔细,态度生冷:影响分娩的主要因素为产力、产道、胎儿及精神心理因素[3]。这些因素在分娩过程中相互影响,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异常都可使分娩进展受到阻碍。助产士的职责就是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为每一个临产产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身心兼顾的护理服务。工作不能有半点疏忽。助产人员在产程观察中不仔细,未发现潜在异常情况,如对婴儿体重估计有误、脐带过短、骨盆狭窄、产力不足等异常表现未察觉,或发现异常未报告医生等。产程中对产妇心理上的安慰少,精神上的鼓励不够。近年来我院因肩难产造成新生儿产伤,引发的纠纷从2015?01—2015?12月高达4例。院方赔款近50万元。(2)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我院一例新生儿产伤纠纷,因上一班记录不详细、交-班不清,下一班接-班后不久,因胎儿突然宫内窘迫做剖宫产已来不及,助产者在阻力较大的情况下,勉强阴-道助产,突发肩难产,造成新生儿锁骨骨折,医患关系紧张最终导致经济赔偿。(3)产程观察中告知不够或解释不到位[4]。国务院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5]。分娩过程是一复杂的变化过程,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难产。助产人员在执行风险较大的操作时,未告知或解释不到位,当发生产妇或新生儿损伤时,产妇及家属不理解,尽管产伤在自然分娩与手术产均会发生,不可避免;但家属却以不知情为由,从而要求医院予以赔偿。(4)不重视或违反基本操作规程。助产士应在第一产程查清胎位,判断胎头机转方向,这样才能在接生时心里有数,协助胎头正确复位及外旋转。反之,当胎儿较大、脐带绕颈、脐带过短等各种原因造成胎头内旋转不充分时,因事先为查明胎位而无法判断复位方向,甚至转错方向。有些人凭主观经验,使用不当的助产手法,是造成新生儿产伤的直接原因之一;接生时违反操作规程,当胎头娩出后,助产者急于娩出胎肩,用力过猛,也易引起新生儿损伤。(5)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过硬。助产专业的专科性强,技术要求高。一些低年资助产士,掌握专业知识不牢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对产程观察不仔细,对难产因素估计不足,在突发肩难产时措手不及,助产手法不当,处理方法单一,应急能力差,对母儿易产生严重影响。虽然大多数肩难产无法预测,但专业知识牢固,总结以往经验,部分肩难产能够预防[6]。(6)法律意识淡薄,护理病历缺乏内涵。与助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产前、产时、产后记录及产程图。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是助产人员不重视护理病历,产程观察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书写护理病历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真实地反映病人的情况[7]。为了细致观察产程,助产人员应从第一产程开始记录观察结果,并画出产程图。但有些助产士不能完全做到及时、真实地记录产程。有些人常常是只记胎心,不记宫缩情况和宫口开大情况,或临下班口头交接,不画产程图,有时甚至补画,失去了产程图指导产程的意义,更不能给预测正常产和难产提供第一手资料。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法律事件中也很难发挥重要的作用。
2 助产工作中不安全因素的管理对策
2.1 重视护理工作,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医院管理者应重视护理工作,从实际出发解决助产人员工作的难点:如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缓解护理人力不足的矛盾;合理增加助产人员配置,从年轻护士中重点培养优秀助产士,从而使助产士队伍走向年轻化、知识化;提升护士的社会地位,增加护士高级职称名额;给助产士医疗保险,解决其执行风险操作时惧怕经济赔偿的后顾之忧。
2.2 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记录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诉诸于法律。产科属高危专业,应突出安全管理概念。因此,医院应经常组织助产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知识,结合典型的纠纷事例开展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工作中的预见性,防患于未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明确了护理记录的法律效率。医院为适应新的医疗法规的要求,从法律角度重视规范的护理记录,特别是直接记录分娩过程的产程观察及分娩记录产程图以及有家属签字的阴-道助产同意书、难产处理知情书等。强调助产士书写病历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纪录的连续性,前后不矛盾,不伪造、不涂改,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同时妥善保管产科病历,以备举证。
2.3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依德管理 加强医疗道德建设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必要举措[8]。助产工作单独操作机会多,技术性强,责任重大,涉及母-子两个生命的安全。只有具备了良好的医德和高度责任感,才能在工作中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以最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孕产妇。我院经常利用各种会议、查房、讲座、质量分析会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助产教育。利用好的典型广泛宣传,分析纠纷事例敲警钟。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了助产人员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观念,使每一个助产士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处处体现“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了产妇及其家属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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