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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5:00:3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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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凡进必考。属镇财政供养单位(含社区工作人员、镇属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招聘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考。后勤保障等工勤人员条件具备的可参照执行;各行政村招聘工作人员,应参照执行。

2.择优聘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因事设岗。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确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需说明招聘人员数量、具备条件等,并报镇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应严格把握招聘人员数量。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应聘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2.应聘相关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待遇

1.工资发放按照八里店镇编外人员工资待遇管理办法操作。

2.享受“五险一金”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4.享受培训、职务晋升等权利。

四、程序

1.拟定岗位、条件。

2.公告。原则上在网络及报纸等媒体公告。

3.报名、审核。每个岗位报名人数达到3人以上方可开考。

4.笔试。试岗位情况而定。

5.面试。

6.考察。根据成绩按1:3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7.体检。按最高分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体检不合格,确定第二名为体检对象,以此类推。

8.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9.录用。试用期6个月,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五、管理与考核

1.聘用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2.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明确岗位职责,搞好经常性教育,包括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等教育。

3.组织人事部门要参与、配合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实施定期考核,聘用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镇规定的机关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六、辞退与辞职

1.试用期内,经试用不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

3.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

4.触犯国家法律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7.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8.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9.因机关精简,或在编员工补员,所在工作岗位不再需要临聘人员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的,但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应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特殊情况的,由镇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3.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编外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15-11-04 11:38 | #2楼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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