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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气象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气象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或者受气象主管机构委派,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的气象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属于气象主管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五)熟悉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气象业务知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当地政府或中国气象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其执法区域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三)履行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的集中培训活动。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并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禁止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
(一)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收受礼金、礼品、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索要、赊购或低价购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品;
(四)在执法时购物、娱乐,或者在购物、娱乐时执法;
(五)在执法中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
(六)私自处理、留存涉案证物;
(七)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八)刁难、打击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连续三年评议考核为优秀的;
(五)其他需要表彰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本条或者第九条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评议、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七)学习宣传气象法律法规情况。
第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以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通报。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成立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的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单位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的汇报;
(二)调阅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考核人员的自我评议;
(二)评查被考核人员负责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征求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气象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评分表》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评分表》(见附表)确定分数。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85分以上为优秀, 60分以上为达标,低于6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因执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已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酌情减少扣分。
第十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拒绝接受评议考核的;
(二)在评议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查证属实的。
第十一条 被评议考核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谋取私利,影响较大的;
(三)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徇私枉法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或者个人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评议考核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评议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气象主管机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的奖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记功、嘉奖的奖励。
对评议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检查。连续两年不达标的个人,应当调离气象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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