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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43:09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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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除原国家有关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规定外,本行业工种凡未明确为特殊工种的,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过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我厅《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234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一直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存有不同认识,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养老保险科(处)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之前也征求了省社保 局的意见。根据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掌握问题。在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部放开。另一种意见认为,我省按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5个年头了,经过几年做工作,大多数企业及职工都已基本认可,如全部放开,对于以前按234号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后账,引发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开后,提前退休人数将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占退休总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上)。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是应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尤其是对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咱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愿提前退休的,应进行控制。但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身体有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据各市的意见,我们设置了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 防治机构出具机构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程序,以加强控制。另外,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计算为脱离特殊工种岗位的时间。

二、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问题。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我省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一项特殊政策,其源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但国家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没有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产发[1999]275号)规定:“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但我省为了保持新老办法政策的连续性,所以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规定从冀劳[1994]108号文件开始,一直延续到冀劳[1996]7号、冀劳[1998]47号等文件。到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时,对增发比例作了统一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的,每满一年都按0.3%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规定对增发的总比例进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岁)增发的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岁)不得超过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岁)不得超过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岁)不得超过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岁)不得超过1.4%;从事特殊工种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于上述规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认为有鼓励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嫌,并且,国发[1978]104号文件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折算工龄,并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不折算工龄。

综合考虑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各市的意见,我们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考虑到我们下发文件目前就是要适当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时也规定: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们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退休时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职工离退休管理办法 2015-11-04 21:10 | #2楼

为了做好公司职工(离)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退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办理退休: 

1、管理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操作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新产业公司人事部门核准,给予提前办理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伤(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劳动工作累计年限达以下要求:从事高空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简况工作累计满8年。 

4、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适用于工人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破产提前退休: 

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以及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5年退休,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退休。 

(四)退职: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新产业公司于每年初将本年度应退休人员名单告知各公司,公司及厂队与职工本人核实,并妥善做好人员的安排和工作交接。 

(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上交个人退休申请,经公司领导签认。 

(三)登记个人信息。 

(四)到档案归属地查档、提档。 

(五)通知职工核实档案信息,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按手印确认,公司盖章,交往新产业公司。 

(六)下发养老金社会发放登记表,有职工本人填写、确认。 

(七)待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八)审核通过,职工持回单在指定日期前到指定地点采指纹。 

(九)接新产业公司退休通知单,确定职工统筹外发放标准,并计入当月发放。 

(十)退休证的领取 

第三条  退休职工接到退休文件后,即在本单位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障事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有关出生日期的认定,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五条 退休人员的管理 

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劳资部门具体负责。劳资员及工会应保持经常与退休职工的联系,关心退休职工的健康及生活状况,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有关退休政策,在政策和我公司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妥善解决其生活福利问题。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退休人员的生活及健康状况,并积极提供帮助。根据工作需要和退休人员的健康情况,发挥好退休人员的作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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