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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人员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屠宰 执法 大队工作,严肃各项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完成工作任务,根据本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下面就赶紧跟着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屠宰场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屠宰场人员管理规定
一、大队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对 浈江区 所有农贸市场、餐饮行业、集体伙食单位、宾馆、超市、肉类制品加工企业鲜猪肉品以及外来冷鲜(冻)肉品销售加工的监管 执法 等工作;
2、联合工商、动检、公安、卫生、质监、乡镇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常年性的行政执法,打击取缔 浈江区 私屠滥宰行为;
3、在区商务局的授权下,实施对市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和屠管 执法 费的收取,对定点屠宰加工、服务、市场供应等环节的协调,确保肉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好市江北城区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4、采取多种途径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5、完成区商务局、区屠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司机工作职责
1、 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驾驶;
2、 上车前下车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防止车辆带病带伤运行;
3、 非经批准,车辆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4、 经常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5、需要接送队员时,尽量选择比较“优化”的线路,且保证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驻宰场收费组工作职责
1、负责定点屠宰场的收费、统计、缴库等工作;
2、搞好定点屠宰场的情况综合,协助宰场搞好场内生产交易秩序;
3、收费人员每天必须如实、详细记录生猪进栏、宰量的台帐和统计。每天向大队办公室报告宰场生产、加工、交易收费、宰量较大异动等情况;
4、收费票据、现金由专人负责保管,交接-班时必须清点票据,现金相符,按要求及时入国库;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队员工作职责
1、 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
2、 自觉遵守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队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4、 积极参与 执法 行动,且行动中互相保护、互相照应,注意安全;
5、积极收集与工作有关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中队长报告;
6、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各项制度
一、 执法 队员管理办法
1、全大队人员必须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 执法 大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2、严肃纪律,从严治队,严格遵守“七个严禁”、“两个开除”。
七个严禁:
①严禁接受屠商或屠商委托人的请吃、请钓、请跳等活动;
②严禁接受屠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找屠商买肉不给钱或低于进货价给钱(未超过50元人民币/次不认定);
③严禁私分罚没物品(肉、刀具等)和变现款;
④严禁上班时间饮酒;上班之前饮酒,到上班时仍胡言乱语、脸色绯红、酒气较浓(三个条件满足二个)或醉卧不醒,认定为上班饮酒(公务接待和大队集体活动除外)。
⑤严禁不按规定停放执法车辆或不经批准公车私用;
⑥严禁拉邦结派,搞小团体、小动作或行动中不听从指挥,临阵脱逃;
⑦严禁赴省、进京、违规到市里上访。
二个开除:
①通风报信、泄密者,一经查出,立即开除;
②一个月内二次违反“七个严禁”之一者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七个严禁”之一者给予开除。同时,对违反“七个严禁”之一一次者,罚款500元。
3、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请假、销假制度。中队休息由各中队长统一安排,因病或特殊事由需请假,必须事先报告,一天之内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报大队长批准,大队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时,原则上全体队员不允许轮休或请假。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因事请假必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凡化整为零请假,一个月内中队长对同一个人请假批准权限不得超过2次,以后当月每一次请假必须经大队长批准,否则视为旷工一次。中队长超权限批准一人/次的视为请假队员和中队长各旷工一次。副大队长负责监督。
各中队一次出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如下规定:
①晚上八点至次日凌晨5点集合的,车接送,从集合时间起不得少于3小时或完成一次预定任务;
②5点以后至7点半集合的,车接不送,从集合时间起不得少于4个半小时或完成一次预定任务;
③7点半以后集合的,无车接送,从集合时间起不得少于4个半小时;
④分上午下午二次 执法 的,无车接送,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4、 执法 大队队员的考勤由各中队长负责,每月报办公室审查考核,上班出队迟到、早退、开会迟到、开会接听手机一次各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10元;凡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旷工一次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5、 执法 票据和案件材料书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不准漏项、挖补、涂改、撕毁,使用日期章盖戳时应日期准确,字迹清晰,票据填开后应签上本人真实姓名和执法证号。未按规定操作给大队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对经办人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6、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法形象。 执法 大队收缴、罚没物资的扣押、拍卖,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罚没款项或缴款收据由中队长于当日上交大队办公室(特殊情况于次日上交)。凡贪污、挪用、隐瞒所收款项者,一经发现,将分别给予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公开检查,数额在200元以上者,报区商务局对当事人(中队长)给予撤职和纪律处分;数额一次或累计超过500元以上者,给予当事人(包括参与人)三倍以上罚款,并处撤职等纪律处分。
7、中队在日常 执法 或打私出队集合时,队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超过规定时间车辆不予等候(等候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否则,按《 执法 队员管理办法》第4条处理。
8、驾驶员不按规定时间接人或出车,每迟到10分钟罚款10元,依此类推。
9、实行待岗制度,半年一次,一次一人一月,由各中队推选1名,全体队员投票决定,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只发给650元的基本生活费,其它补助不予享受,本条从本规定实行一个月后开始执行,今后在半年初执行。
10、 执法 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年终经民-主评议为先进工作者,大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1、全体队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畅通,否则,因关机或未接听到而误事,按《 执法 队员管理办法》第4条处理。
二、 执法 大队暂扣物品财务处理程序及罚没款制度
1、处理原则: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适用法律: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3、没收肉品等副产品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由本中队按相关规定负责全程处理。
4、屠商来大队接受处理时,由该中队负责接待,并向屠商解释、宣传政策、法规,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物品,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物资收据,并向屠商讲明没收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并请屠商签字或留置送达。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立案查处,配合大队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送达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6、没收物资进行公开拍卖,任何人不得说情,如因特殊情况或有需从轻处理之情节的,须经大队领导同意,经办人员无权擅自做主。
7、严格罚没款的管理:
(1)本制度所称罚没款是指对管理范围内私屠滥宰的屠工以及市场、餐饮、团体、超市、卤腊制品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罚款以及没收物品变现款等。
(2)所有收费款项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办公室负责收款和上缴管理工作。
(3)办公室应认真执行资金收缴、结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在当月底前必须与 执法 中队核对缴库数额。
(4)办公室要加强所有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维护资金安全。
三、车辆管理制度
1、大队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督促驾驶员精心养护车辆,定期检查驾驶员行车日志,包括定时清洁车辆、更换添加各种润滑油、水箱用水和正常检查车辆线路、仪表等,督促驾驶员认真遵守大队本制度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生产学习班,杜绝各类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 执法 车辆的正常使用;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行驶,驾驶员必须按大队的要求,收队后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因个人因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章罚款造成事故和车辆被盗的经济损失,遗留问题由驾驶员负全责,大队根据事故程度、影响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不可避免的因素发生车祸事故的,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
①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第一次取消驾驶员驾驶津贴,并给予口头警告批评,通报全大队。
②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第二次给予调离驾驶员岗位和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取消一切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标准为650元)。
③因擅自开车造成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的车祸事故,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以及造成人员伤害的(包括经济、法律责任)善后处理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④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发生车辆损失和被盗,由驾驶员负全责(全额赔偿)。
3、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每天的行车记录(含行车公里数、交接车时间、用油情况、保养维修情况、公务和私人用车情况等),每周一交大队办公室检查审核,凡未按要求填写记录者,第一次给予驾驶员口头批评,第二次扣除当月驾驶员驾驶津贴;
4、大队车辆用油(汽油)使用统一的加油卡,因特殊情况,经请示同意后方可在其它加油站加油,但一次不得超过100元。严禁弄虚作假给私车或给外单位车辆加油,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驾驶员三倍的罚款;
5、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按大队要求在指定的洗车场每周洗车不得少于两次,每月末视情况更换一次机油、机油格,定期检查按行车客观要求更换、补充刹车油、离合器油、水箱水位,并做好原始记载,少一次罚款10元,因未按要求经常检查和未做好上述工作造成机械损坏和事故者,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并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经济和行政处罚;
6、各中队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正常休息固定安排在周六或周日,由办公室指定代班司机开车。司机因其他事由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向大队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代班司机;
7、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经常检查并掌握车辆状况,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经大队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修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8、内部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在城区内须报请大队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则上杜绝 执法 车辆非因公使用出市城区(市江北城区),因特殊情况使用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擅自出车(按《车辆管理制度》第2条第二款处罚,下同);
9、外部人员需要借用大队车辆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擅自出车,并按擅自出车处理;
10、节假日休息期间各中队车辆必须按大队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钥匙交由大队办公室保管。因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视为擅自出车。
四、屠宰 执法 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其个人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举报情况,对举报事实查处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不少于200元现金的奖励。由办公室办好手续经大队长初审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然后由经办人直接发给举报人,大队将对举报人保密。
五、报帐审核、审批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有效控制经费支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收支两线平衡原则,制定本制度:
1、大队各类经费收支由出纳员统一管理、统一支出;
2、大队所有经费支出采取由分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除车辆加油外,日常开支须事先向分管局长报告并同意后方可开支,事中、事后报告不予报销。所有报帐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规)性、完整性,由经办人写明事由、签名,经大队长签字证实,报帐时须经商务局分管局长签字审批;
3、出纳每月将大队收支状况出报表,分送有关领导,并由大队长在队务会上通报,以增加透明度;
4、出纳员对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的报帐凭证应按领导批示给予及时办理,对不合法(规)或手续不全的报帐凭证应拒绝办理。
六、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大队建设成为一支素质高、思想好、作风硬、团结和-谐的队伍。
1、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用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我们的思想和工作;
2、加强对日常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学习,准确把握。通过学习,提高执法人员分析案件、依法办案的能力,增强法纪观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3、法律法规培训时间安排:每月一次政治学习,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法制培训学习。
七、会议制度
1、队委会议:由大队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成员参加,主要研究大队组织人事、奖励处罚和其它重大事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大队长主持;
2、队务会议:由大队领导班子和全体中层骨干参加,由各中队、办公室及宰场收费组负责汇报工作情况,分管大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大队长主持。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3、中队会议:由各中队中队长主持召开,各中队全体队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中队近期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大队分线领导列席中队会议并予以指导;
4、全体队员大会:由大队长或书记主持,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进行全面总结半年工作,布置后半年工作,表彰先进,提出改进工作的方案和决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一、宰后检验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登记当日宰杀头数、检验部位、检验合格头数。
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监督屠宰场或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上市。
三、出厂的肉品必须做到证章齐全,方可出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肉品,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检验合格的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屠宰厂内要配置焚烧间和符合技术要求的焚烧炉。
二、屠宰厂附近要有当地政府文件明确指定的掩埋地点或者与当地村民(土地所有人)签订掩埋地块的使用协议。
三、屠宰厂内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屠宰厂要确定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人、操作人、监督人,在制度上明确整套工作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建立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台帐,并且在台帐上反映处理的日期、数量、品种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相关责任人都必须按要求在无害化处理单上签字。
屠宰厂厂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厂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厂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厂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必须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屠宰过程中发现畜禽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五、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按规定存放。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屠宰厂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禽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门前的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药并符合标准要求。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厂长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卫生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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