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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管理制度_外聘人员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9 03:05:0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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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管理制度_外聘人员管理制度条例

  外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员工队伍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外聘人员的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外聘人员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_外聘人员管理制度条例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篇1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12月15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

  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三) 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2008年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

  第十条 用人部门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反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年聘用人员需求计划表

  二、外聘人员审批表

  三、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保障学校和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用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用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设岗,严格审批,依法用工,明确学校和外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学校和外聘人员双方权益。

  第二条 公开招收(接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收(接收)外聘人员。

  第三条 分级管理。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理顺管理关系。

  第四条 分类管理。划分外聘人员类别,实行外聘人员分类管理,分类指导。

  第二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外聘人员。外聘人员是指:除在职事业编制人员以外,在约定期限内在我校工作,且定时从我校领取劳动报酬,并在我校人力资源处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六条 外聘人员分四类:

  1.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代码为1, 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与我校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只能被接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非全日制人员,用工形式代码为2,是指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且未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兼职人员;

  3.外单位退休返聘人员,用工形式代码为3,是指在我校工作且在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同时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4.本校退休返聘人员,用工形式代码为4,是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同时已享受退休待遇的我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七条 凡涉及学校和二级单位机密的、与财务相关的、以及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关键岗位均不得招收(接收)外聘人员。凡上述岗位因招收(接收)外聘人员而发生泄密、劳动纠纷等安全隐患的,由各二级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部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罚。

  第八条 与我校签订项目协议的讲座教授、我校聘请的荣誉(客座、外聘)教授、留校保研项目的学生、按提供劳务次数领取现金报酬的人员、其他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的特殊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部分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外聘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是一级管理单位,其管理职责由人力资源处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

  人力资源处负责外聘人员招用总量控制,分类指导二级单位各类外聘人员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重点监督核查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协调劳务派遣机构与二级单位共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同时协调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工作。监督二级单位与其他三类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进行备案管理。

  人力资源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商沟通,共同负责有关外聘人员劳动报酬及管理费用的统一支出、外聘人员入校后的权益保障及用工合法性监督、学校两级管理中违规性问题的查处、外聘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及诉讼处理、二级单位外聘人员招聘广告的备案管理等各项事宜。

  第十条 各院(部、处)是二级管理单位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负责外聘人员管理细则的制定、招收(接收)及辞退(退回)、协调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及解除、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奖惩、劳动争议协调处理及诉讼参与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二级单位对外聘人员的费用预算及现有人员规模,结合二级单位的岗位工作任务量及在职事业编制人员情况,拟定二级单位外聘人员招用指标总量。二级单位应坚持退一补一的招用原则;非特殊需求,不得突破学校批复的指标总量。未经审批,二级单位不得擅自招收(接收)外聘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聘人员的两级管理工作有监督处罚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二级单位制定的管理细则共同作为外聘人员日常管理、辞退(退回)与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二级单位制定的外聘人员管理细则是本办法的补充规定,要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考核与考勤、奖惩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外聘人员上岗前必需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各二级单位制定的外聘人员管理细则须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要按照学校批复的外聘人员指标总量发布岗位招聘信息,考察应聘人员,对招收(接收)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向外聘人员明确报酬标准,负责外聘人员的社会治安和劳动保护的监督与管理,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发布岗位招聘信息须在人力资源处和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要将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纳入本单位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对外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合同期限等信息资料实时更新,对报批文件、各类制式表格和单据建档保存。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该专人负责上传下达、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本单位外聘人员网络管理系统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类外聘人员与二级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本部门的管理细则,与外聘人员协商解决。 劳务派遣人员可由二级单位协调劳务派遣机构与其共同协商解决,其他三类人员由二级单位与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外聘人员直接提起诉讼的,由人力资源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应诉和聘请律师,并就相关事宜与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和沟通,二级单位应提供具体材料和相关证明,同时派员参与诉讼。

  第四部分 招收(接收)及辞退(退回)

  第十七条 拟招收(接收)外聘人员的二级单位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通过校内公文流转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用工理由、人数、岗位职责、基本要求、预期的人员成本费用及承担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招收(接收)外聘人员的二级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数量及其他同意的附加条件进行招聘。二级单位要对招收(接收)过程严格管理,确保程序公开公正、招收(接收)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具体招收流程参见附件4。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招收(接收)的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要求

  (1)爱国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2)达到国家法定就业年龄。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内退、买断工龄人员)一律不得按照退休返聘人员聘用。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具备必要的执业证书。二级单位招用的外聘人员,若从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中要求持证上岗的90个职业(工种),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来我校工作的非中国籍人员必须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2010年1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修正)中的各项条件,校法务办、人力资源处、国际交流合作处以及二级单位对此要严格核对。

  (4)身体健康。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前,需提供由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员须每年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2.具体要求

  (1)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规定。

  (2)非全日制人员上岗前必须提供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在我校之外有正式工作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来我校从事外聘工作的知情证明。如非全日制人员为高校在读学生,只需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3)退休返聘人员须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被招收(接收)的外聘人员应遵守我校及二级单位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要求,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协议)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各项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招收(接收)结束后,二级单位应登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填写外聘人员入职审批表并将纸介版报送人力资源处,如是劳务派遣人员还要报送纸介版校内请示。入职审批表应于外聘人员上岗之日起7日内填报,人力资源处据此编制外聘人员工资编号,报财务处开立工资账户。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我校建立用工关系,其应于入职申请审批通过后15日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社会保险基数等内容。。非全日制人员,在上岗前由所在二级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协议(附件2),协议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退休返聘人员,在上岗前由所在二级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协议(附件3),协议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最长返聘期限不超过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离岗后7日内,二级单位应登录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填写外聘人员离职审批表并将纸介版报送人力资源处,如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填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劳务人员用工关系变动通知书》(见附件1),人力资源处依照我校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协议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劳务派遣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劳务人员用工关系变动通知书》为一式三联无炭复写纸,由人力资源处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被我校二级单位解聘的外聘人员,其离岗并获得了经济补偿的,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再次聘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经济赔偿,由二级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部分 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学校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代为发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发〔2002〕350号)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城镇户口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为其建立公积金账号,由学校按北京市规定的相应缴存比例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其标准约定和支付途径分为三种:

  1.如劳务派遣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无创收能力,其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由学校代为支付,工资水平不低于北京市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上限由学校总控。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额确定。

  2.如劳务派遣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有创收能力,其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由二级单位代为支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每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标准由二级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二级单位根据合同情况确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如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后勤管理处各中心,其工资标准由后勤管理处自行制定,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情况确定,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费用按照学校对后勤管理处人员经费预算管理规定和渠道代为支付。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人员的计时工资由所在二级单位支付,标准由二级单位与其约定,不得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返聘人员,其返聘待遇标准和支付途径分为两种:

  1.如退休返聘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无创收能力,其返聘费用由学校支付,标准为1500元/月。

  2.如退休返聘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有创收能力,其返聘费用由二级单位支付,标准可参照上一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是否有创收能力由财务处核定。

  第二十九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外聘人员的加班费由其所在二级单位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约定,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与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社保缴纳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每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得高于北京市每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费用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六部分 考勤、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外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学校各项制度。对违反合同、校纪校规、各项制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二级单位有权予以处罚,如是劳务派遣人员,可依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将其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十三条 外聘人员的考勤管理参照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勤管理规定》。外聘人员的考勤应由二级单位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将作为考核奖惩、工资发放、聘用及辞退(退回)的重要依据。外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时间及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非全日制人员按照劳务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执行,其他外聘人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节假日、寒暑假依据国家、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特殊岗位(工种)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性质、考勤标准等要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征得外聘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人员以外的外聘人员无故旷工一日,扣除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合同(协议)视为自动解除,二级单位应将其辞退(退回)。

  第三十五条 每年6月中旬对全校外聘人员进行考核(上岗时间不足3个月者不参加当年考核)。二级单位要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每年7月第一周将考核结果上传到人力资源系统外聘人员管理模板中。每类外聘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该类外聘人员总数的20%(不足10人的,优秀人数不得超过1人)。

  考核结果将作为续签劳动合同或辞退(退回)的依据。合同期满续聘前,考核结果必须完整。

  第三十六条 外聘人员的奖励类别分为: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金等。奖励的授予和评定由二级单位组织进行,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在本部门的外聘人员管理细则中详细约定。

  第三十七条 外聘人员的处分类别分为:警告、记过、经济处罚、解聘(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对外聘人员的处分,二级单位应经过充分地事实调查,最终形成书面决定并报人力资源处,同时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公示。外聘人员的处分适用事项和管理请二级单位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奖惩办法》在本部门的外聘人员管理细则中详细约定。

  第三十八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示或通报批评并扣发10%年终绩效津贴的处罚:

  1.二级单位违反规定招收(接受)录用外聘人员的;

  2.二级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信息数据失实、混乱的;

  3.一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信息维护不及时、未在合理时间协调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实际情况代发工资及代缴保险费,造成实际损失的;

  4.二级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考勤管理,造成人员涣散、工资报酬分配不公,引发劳动争议或申诉的;

  5.二级单位外聘人员总数(不含非全日制人员)在50人以上的,年度发生申诉及劳动争议诉讼在3次(含)以上;外聘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年度发生申诉及劳动争议诉讼在2次(含)以上的;

  对于最后一种情况,除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发10%年终绩效津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该单位下年度外聘人员指标及费用预算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上述违规行为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报学校相关机构核实认定后给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部分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包含如下附件: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劳务人员用工关系变动通知书(样式);

  2.用工形式为代码2的非全日制人员《劳务协议》模板(样式);

  3.用工形式为代码3和4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协议》模板(样式);

  4.外聘人员招收流程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聘人员及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外经贸学人字〔2007〕182号)自动废止。本办法未涵盖的相关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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